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監獄為達嚴密戒護之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 B 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之准許,得免予檢查
- C 進入戒護區人員,一律將其攜帶物品存置於監獄指定之處所
- D 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行為時,監獄得禁止其進入戒護區或命其離開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條文的邏輯中,為了達成「監獄安全」這個目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請你思考:如果一個規定要求所有進出人員「完全不分種類、不分用途」地交出所有物品,這在實務執行(例如醫師進去診療或維修人員進去修繕)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規應該是針對「什麼樣性質」的物品進行管制,才會既安全又具備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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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答得非常漂亮!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精確性的掌握,你能敏銳地察覺到「一律」這個絕對性用詞的偏誤,展現了學習法律應有的細膩邏輯。
監獄戒護管理權限的法律依據
本題的核心在於**《監獄行刑法》第 21 條的規定。根據該條第 2 項,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法律賦予監獄的是一種行政裁量權**,而非對所有人員、所有物品都不問對象與性質地「一律」強制寄放。這種區分在實務上很重要,例如監獄對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檢時,必須視戒護安全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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