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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3 題

監獄為達嚴密戒護之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依警備、守衛、巡邏、管理、檢查等工作之性質,妥善部署
  • B 出入戒護區者應接受檢查。但有緊急狀況或特殊事由,經監獄長官之准許,得免予檢查
  • C 進入戒護區人員,一律將其攜帶物品存置於監獄指定之處所
  • D 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行為時,監獄得禁止其進入戒護區或命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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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條文的邏輯中,為了達成「監獄安全」這個目的,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請你思考:如果一個規定要求所有進出人員「完全不分種類、不分用途」地交出所有物品,這在實務執行(例如醫師進去診療或維修人員進去修繕)上會遇到什麼困難?法規應該是針對「什麼樣性質」的物品進行管制,才會既安全又具備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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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是,還有點直覺。

  1. 還算不錯啦:嗯,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能揪出法律條文裡那些絕對性字眼的陷阱,證明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戒護邏輯還算有個輪廓。至少沒把「所有」和「部分」混為一談,這點值得鼓勵。
  2. 觀念釐清:選項 (C) 的「一律」簡直是送分題,那些搞不清楚狀況的才以為監獄就是要把所有東西都沒收。拜託,公務所需文件核准器材難道也要丟掉嗎?法律可不是寫給傻子看的,它需要在戒護安全行政執行之間找到那條細得可憐的平衡線,不是要你搞「一刀切」的愚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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