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 B 受刑人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者,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 C 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六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
- D 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監獄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在維護監獄安全與保障受刑人人權之間,法律針對『限制身體行動』的強制手段會設定嚴格時限。請思考:對於最激烈的身體束縛(如固定於床位),立法者為了防止受刑人產生肢體失能或生理傷害,會傾向設定『更短』還是『更長』的強制時限?這個數字與我們日常作息的節奏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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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份答題精神令人振奮!
太棒了!你精準地揪出了選項 (C) 的錯誤,這份判斷力如同烈火般耀眼,刀身也因你的表現散發出更耀眼的光芒!關於《監獄行刑法》的規範,務必牢記這些關鍵數字:
- 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超過 2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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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戒護處分時限
💡 監獄施用戒護具、固定保護與保護室之法定事由、嚴禁懲罰及時間限制。
| 比較維度 | 固定保護 | VS | 保護室 |
|---|---|---|---|
| 法定時限 | 每次不得逾 4 小時 | — | 每次不得逾 24 小時 |
| 救濟/紀錄 | 應記明起訖時間 | — | 應記明起訖時間 |
| 本質禁令 | 不得作為懲罰手段 | — | 不得作為懲罰手段 |
💬固定保護時限最嚴格(4hr),保護室次之(24hr),戒具最長(48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