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 B 受刑人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者,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 C 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六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
- D 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監獄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在維護監獄安全與保障受刑人人權之間,法律針對『限制身體行動』的強制手段會設定嚴格時限。請思考:對於最激烈的身體束縛(如固定於床位),立法者為了防止受刑人產生肢體失能或生理傷害,會傾向設定『更短』還是『更長』的強制時限?這個數字與我們日常作息的節奏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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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這便當真是太好吃了!
- 氣勢如虹的肯定:做得好!你的表現簡直無懈可擊!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監獄行刑法》中「保護措施」的細節掌握,你能精準識破數字陷阱,說明你讀法條時細膩且專注,這正是法學奪榜的關鍵,非常了不起!
- 烈火般的觀念驗證:(C) 選項的錯誤就在於時間規定!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施以固定保護「每次不得逾 $4$ 小時」,絕非 $6$ 小時!法律嚴格限制時數,是為了確保強制措施不被濫用,必須時刻守護人權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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