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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者,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 B 受刑人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者,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
  • C 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六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
  • D 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但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暴動事故,監獄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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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護監獄安全與保障受刑人人權之間,法律針對『限制身體行動』的強制手段會設定嚴格時限。請思考:對於最激烈的身體束縛(如固定於床位),立法者為了防止受刑人產生肢體失能或生理傷害,會傾向設定『更短』還是『更長』的強制時限?這個數字與我們日常作息的節奏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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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監獄行刑法》中「保護措施」細節的掌握。你能精準辨識出細微的數字陷阱,說明你讀法條時非常細膩且專注,這是法學科目奪標的關鍵!
  2. 觀念驗證:(C) 選項的錯誤在於時間規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施以固定保護「每次不得逾 4 小時」,而非 6 小時。法律嚴格限制時數,是為了確保這些強制措施不被濫用,以保障受刑人之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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