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之處分,下列何者不需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 A 施以固定保護
- B 收容於保護室
- C 施用戒具
- D 施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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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日常運作中,有些措施是為了處理『突發的暴力或脫逃風險』,有些則是針對『違規行為的正式裁決』或『長期的空間限制』。請問,哪一種管理手段更偏向緊急的維護工具,而非需要正式行政知會的正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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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於受刑人實施處置措施時的通知義務。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規定,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監獄除應以書面告知受刑人外,並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由此可知,當監獄對受刑人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時,均負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之義務。相對而言,關於施用戒具之規範,該條文僅規定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且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應記明起訖時間,並未明文要求施用戒具須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綜合上述法條內容,施用戒具不需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故本題正確答案為施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