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監獄對於受刑人施以之處分,下列何者不需通知其指定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 A 施以固定保護
- B 收容於保護室
- C 施用戒具
- D 施以懲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獄日常運作中,有些措施是為了處理『突發的暴力或脫逃風險』,有些則是針對『違規行為的正式裁決』或『長期的空間限制』。請問,哪一種管理手段更偏向緊急的維護工具,而非需要正式行政知會的正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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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監獄行刑法》中各項戒護措施的「程序性細節」掌握得相當精確。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的細心程度,能準確選出 (C) 施用戒具,說明你已經跨越了容易混淆的法條門檻。
戒護措施與懲罰的通知規定
在法律程序上,並非所有處分都需要通知家屬。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第 2 項**,對於「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受刑人,監獄除書面告知本人外,應通知其家屬或最近親屬。同樣地,選項 (D) 的「施以懲罰」,依據**《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第 9 條**規定,懲罰書第二聯亦須送達家屬。相較之下,第 23 條第 3 項對「施用戒具」僅要求製作紀錄、受刑人簽名及交付繕本,並無通知家屬之規定,這正是本題最關鍵的制度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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