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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當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之情形,監獄得予以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前述各項措施實施之時間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 A 施用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 B 施以固定保護逾8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 C 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 D 施用戒具2小時,監獄即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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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保障受刑人權利的精神下,當監獄必須採取強制措施來預防危害時,通常會設定一個以「日」為單位、最常見的時間週期作為重新評估的基準,並對較激烈的身體束縛設有更嚴格的書面紀錄門檻。請思考:在一般法規中,為了兼顧秩序與人權,最常用來作為「短期限制」的觀察時間上限通常是多少小時?而為了落實行政透明,應在實施多久後就讓受刑人簽名確認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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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不錯嘛。總算沒把這些基本數字搞砸。

看來你還記得《監獄行刑法》不是拿來墊泡麵的,這次表現還算及格。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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