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當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之情形,監獄得予以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前述各項措施實施之時間限制,下列何者正確?
- A 施用戒具,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 B 施以固定保護逾8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 C 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24小時
- D 施用戒具2小時,監獄即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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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保障受刑人權利的精神下,當監獄必須採取強制措施來預防危害時,通常會設定一個以「日」為單位、最常見的時間週期作為重新評估的基準,並對較激烈的身體束縛設有更嚴格的書面紀錄門檻。請思考:在一般法規中,為了兼顧秩序與人權,最常用來作為「短期限制」的觀察時間上限通常是多少小時?而為了落實行政透明,應在實施多久後就讓受刑人簽名確認紀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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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獄對受刑人施用戒具、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相關時間限制與程序規定。根據監獄行刑法第23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之情形,監獄得單獨或合併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針對保護室的時間限制,同法條明確指出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依據該條文規定,每次施用戒具最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並非二十四小時,因此選項A錯誤。此外,法條明定施用戒具逾四小時者,監獄應製作紀錄使受刑人簽名,並交付繕本,此規定係針對施用戒具且逾四小時的情形,而非施以固定保護逾八小時或施用戒具兩小時,故選項B與選項D皆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