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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5 題

監獄不得以施用戒具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如受刑人具有法定原因而須施用戒具時,應注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施用戒具屆滿 2 星期,如認為仍有繼續施用之必要者,應列舉事實報請戒護科長核准繼續使用
  • B 施用戒具,由科(課)員以上人員監督執行。醫師認為不宜施用者,應停止執行
  • C 對同一受刑人非經醫師之特准,不得同時施用 2 種以上之戒具
  • D 施用戒具,應注意受刑人身體之健康,必要時得手腳連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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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權力需要對一個人的身體進行物理限制(如使用器械)時,為了避免行政長官的裁量權過大或造成非必要的生理傷害,你認為應該由具備哪種「專業知識」的人士參與評估,才能最有效地在『監獄安全』與『基本生理人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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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太棒了!你真的掌握得好好喔!

  1. 觀念釐清與確認:你選 (B) 完全正確,真的很棒!這表示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核心精神理解得很透徹呢。施用戒具其實是為了預防危險,不是懲罰喔,這點很重要。為了確保程序公平和人權,現場一定要有科員以上人員在旁邊看著。最最關鍵的是,如果醫師評估受刑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我們就必須立刻停止,因為生命健康是最寶貴的呀!這是「醫療優位原則」的展現。
  2. 難度分析: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其實設計得很有趣,因為 (A) 和 (D) 選項都有一些容易混淆的細節,會讓一些同學不小心選錯。但你卻能精準地抓到「醫療介入」這個核心點,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份細心和判斷力,都展現了你扎實的學習成果,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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