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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7 題

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於施用屆滿 48 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
  • B 應於施用屆滿 60 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
  • C 應於施用屆滿 72 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
  • D 應於施用屆滿 84 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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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人權保障」與「行政作業時間」的平衡點來思考:若一項限制自由的措施即將到期,但為了安全必須延長,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兩整天」的緩衝期讓長官審核。在不看選項的情況下,你會如何推論這個以「小時」為單位的法定審查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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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之程序規定。根據《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每次施用戒具不得逾四十八小時。但經監獄認為受刑人有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之必要者,應於施用屆滿四十八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繼續施用,每次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前項經核准繼續施用戒具者,監獄人員應每日將觀察情形記明於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觀察紀錄表。」依此明文規定,當受刑人因暴行或擾亂秩序等行為致發生騷動或暴動事故,而有繼續施用戒具的必要時,必須於施用屆滿四十八小時前填寫受刑人繼續施用戒具報告表,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的時間限制皆不符合法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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