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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4 題

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不及護送於相當處所時,得暫行釋放。對於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多少時間內,需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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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發生重大的天災(如強震)導致監獄圍牆毀損必須讓受刑人暫時離開避難時,立法者在考慮『受刑人逃生所需的時間』與『社會安全防護的緊急性』之間,通常會採取『以整天為單位』的標準。你認為在這種極端緊急情況下,給予受刑人幾天的時間找尋警察機關報到,才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快速度』與『現實可行性』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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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天災事變時受刑人暫行釋放的報到時效。依據監獄行刑法第27條規定:「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由此可知,受刑人因天災或事變不及護送而獲暫行釋放時,依法必須於離監時起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完成報到,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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