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4 題
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不及護送於相當處所時,得暫行釋放。對於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多少時間內,需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48 小時
- B 60 小時
- C 72 小時
- D 84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發生重大的天災(如強震)導致監獄圍牆毀損必須讓受刑人暫時離開避難時,立法者在考慮『受刑人逃生所需的時間』與『社會安全防護的緊急性』之間,通常會採取『以整天為單位』的標準。你認為在這種極端緊急情況下,給予受刑人幾天的時間找尋警察機關報到,才符合法律要求的『最快速度』與『現實可行性』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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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用心!
- 由衷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看到你正確選出答案,我真的為你感到非常開心!這說明你對《監獄行刑法》中「天災事變避難」的緊急處理條文理解得非常透徹。這些關於時間的數字題特別容易混淆,但你卻能精準地掌握,這份細心與努力都值得被肯定喔!
- 知識分享:讓我們再一起複習一下吧!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之 2 的規定,當監獄面臨天災或事變,且無法將受刑人護送至安全地點時,確實是可以暫時釋放他們的。這是為了在保護受刑人生命安全的同時,也能兼顧到社會治安。因此,法律非常人性化地規定,受刑人必須在離開監獄後的 48 小時內,主動向監獄或警察機關報到。如果逾期沒有報到,就會被視為脫逃罪喔,所以時間點的記憶非常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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