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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 題

受刑人甲因搶奪罪入監服刑,於民國 113 年 8 月 10 日刑期執行屆滿釋放,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應於何時釋放之?
  • A 113 年 8 月 10 日中午 12 時前
  • B 113 年 8 月 10 日中午 12 時後
  • C 113 年 8 月 11 日中午 12 時前
  • D 113 年 8 月 11 日中午 12 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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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受刑人在某日的午夜 24:00 已經依法服完最後一秒的刑期後,基於人身自由受憲法保障的原則,國家應該在隔天的哪一個時段內「盡速」讓其重獲自由,才最符合比例原則與人權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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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刑人刑期執行屆滿時的合法釋放時間。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77號解釋意旨,原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為保障受刑人的人身自由,該號解釋明確規範:「相關規定修正前,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就本題而言,受刑人甲的刑期於民國113年8月10日執行屆滿,依據前開解釋文之規定,監所必須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予以釋放,亦即應於113年8月10日中午12時前將其釋放,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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