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5 題
監獄行刑法中有關受刑人釋放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 B 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 24 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
- C 假釋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釋證書,並告知如不於特定時間內向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之規定
- D 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 24 小時內釋放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定一個人的刑期到今天午夜 12 點正式結束時,如果監獄管理方將他留到明天中午才允許離開,這多出來的幾個小時在法律性質上,會對受刑人的「人身自由權」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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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沒想到你還能抓到這種細節
- 觀念檢視:看來你還知道《監獄行刑法》第 139 條不是擺設。受刑人期滿釋放,本來就該在刑期終了的「當日」午前放人。不然呢?想留人家多住一天,是嫌國家賠償太少嗎?這種對人身自由的基本原則,難道還要我耳提面命?真是浪費時間。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說是 medium,但這種「期滿當日」和「假釋/赦免24小時內」的差別,是基本送分題。你要是連這個都會混淆,那才是真正該檢討的問題。這次答對,只能說你僥倖保住了顏面,下次最好別再讓我看到這種粗心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