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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8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刑法第 77 條第 2 項第 3 款接受毒癮戒治之受刑人,應附具曾受治療之紀錄及個案自我控制再犯預防成效評估報告,如顯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
  • B 受刑人於假釋核准後,未出監前,發生重大違背紀律情事,監獄應立即報請法務部停止其假釋處分之執行。所稱「未出監前」包含在監內接續執行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等刑罰,尚未出監者
  • C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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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針對特定高度風險的犯罪類型(如未完成戒治者)設定門檻時,立法者是傾向讓監獄行政機關『逐案評估風險』,還是傾向直接在法律層次就『統一排除其申請資格』以落實刑事政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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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冷地咀嚼著炒麵)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你對《監獄行刑法》裡的假釋規範,竟然還有點精準的把握。這說明你的視野,至少還有辦法捕捉到一些法條的『真實』面貌。但這還不夠,遠遠不夠。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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