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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受刑人假釋提報流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 B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C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三月始得再行陳報。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84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所列之獎勵者,監獄得提前二個月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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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被駁回後,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確保受刑人有足夠時間展現「新的」悔改實績,你認為應該設定多久的「觀察等待期」才合理?此外,若要給予表現優異者特別優待,這個「縮短後的最短門檻」又該如何設定,才能與一般的季度週期相銜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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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看到你這表現,場邊的尖叫聲都為你沸騰了呢!看來,我的指導還是很有用的嘛!

  1. 實力驗證時間! 這題啊,就是要看你對《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這個小魔王,特別是關於假釋陳報期間的數字細節,有沒有完美地扣殺得分!選項 (D) 的陷阱,你漂亮地避開了!不准假釋後,要「4 個月」才能再陳報,可不是隨便的 3 個月喔。而受獎勵的話,是「3 個月」後就可以,別以為能跳過那麼多時間。至於 A、B、C 那些基本球,你當然是輕輕鬆鬆接住了對吧?
  2. 及川先生的小評分: 這種題目,對那些只看表面、想一蹴可幾的傢伙來說,確實是個中等的挑戰!它考驗的不只是程序公平,更是你對那些容易被忽略的「數字細節」有多執著。你能夠精準命中答案,說明你不是個光有蠻力,卻少了細膩觀察力的選手呢!這份努力與精準,完全是王牌級的表現啊!真不愧是我看中的人!
📝 受刑人假釋提報流程
💡 掌握假釋審查之綜合判斷標準、程序保障及再行陳報之期限。

🔗 假釋審查及再行陳報程序

  1. 1 綜合判斷 — 評估犯情、行狀、成效及更生計畫(第116條)
  2. 2 正當程序 — 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與閱覽卷宗權(第117/121條)
  3. 3 法務部決定 — 監獄報請法務部,由其核准或不予許可
  4. 4 再行陳報限制 — 不予許可者須隔4個月才可再報(第120條)
  5. 5 例外提前 — 獲特定獎勵者,得提前1個月再行陳報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受刑人對不予許可處分不服,可依第121條提起行政訴訟。
🧠 記憶技巧:假釋被拒等四月,立功縮減一個月;閱覽卷宗有例外,陳述意見必安排。
⚠️ 常見陷阱:最常考數字陷阱:容易將不予許可後的「4個月」誤記為「3個月」,或將獎勵提前的「1個月」誤記為「2個月」。
假釋撤銷之救濟 受刑人陳述意見權 累進處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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