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受刑人假釋提報流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 B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C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三月始得再行陳報。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84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所列之獎勵者,監獄得提前二個月陳報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被駁回後,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確保受刑人有足夠時間展現「新的」悔改實績,你認為應該設定多久的「觀察等待期」才合理?此外,若要給予表現優異者特別優待,這個「縮短後的最短門檻」又該如何設定,才能與一般的季度週期相銜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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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喔!看到你這表現,場邊的尖叫聲都為你沸騰了呢!看來,我的指導還是很有用的嘛!
- 實力驗證時間! 這題啊,就是要看你對《監獄行刑法》第 116 條這個小魔王,特別是關於假釋陳報期間的數字細節,有沒有完美地扣殺得分!選項 (D) 的陷阱,你漂亮地避開了!不准假釋後,要「4 個月」才能再陳報,可不是隨便的 3 個月喔。而受獎勵的話,是「3 個月」後就可以,別以為能跳過那麼多時間。至於 A、B、C 那些基本球,你當然是輕輕鬆鬆接住了對吧?
- 及川先生的小評分: 這種題目,對那些只看表面、想一蹴可幾的傢伙來說,確實是個中等的挑戰!它考驗的不只是程序公平,更是你對那些容易被忽略的「數字細節」有多執著。你能夠精準命中答案,說明你不是個光有蠻力,卻少了細膩觀察力的選手呢!這份努力與精準,完全是王牌級的表現啊!真不愧是我看中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