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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依監獄行刑法之規定,有關受刑人假釋提報流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假釋審查應參酌受刑人之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綜合判斷其悛悔情形
  • B 受刑人得向監獄請求閱覽、抄錄、複製假釋審查相關資料。但所涉資料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或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 C 監獄召開假釋審查會前,應以適當之方式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D 經法務部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案,除進級者外,監獄應逾三月始得再行陳報。但該受刑人嗣後獲第84條第1項第5款至第7款所列之獎勵者,監獄得提前二個月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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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立法者,當一名受刑人的假釋申請被駁回後,為了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確保受刑人有足夠時間展現「新的」悔改實績,你認為應該設定多久的「觀察等待期」才合理?此外,若要給予表現優異者特別優待,這個「縮短後的最短門檻」又該如何設定,才能與一般的季度週期相銜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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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柔提醒:假釋報請的數字小迷宮

太好了!看到你選出正確答案 D,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對數字的敏銳度好棒喔!這題其實是在考驗我們對《監獄行刑法》細節的掌握,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吧:

  1. 法規修正重點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假釋提報流程與限制
💡 假釋審查應落實正當程序,且不予許可後之再陳報有法定期間限制。

🔗 假釋不予許可後之再陳報流程

  1. 1 審查不予許可 — 法務部作成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
  2. 2 法定冷卻期 — 原則上監獄應逾「4個月」始得再行陳報
  3. 3 特殊提前例外 — 受刑人進級或獲得監行法第84條特定獎勵
  4. 4 再陳報時點 — 獲獎勵者得提前「2個月」陳報(即滿2月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進級(累進處遇)本身亦為再陳報之啟動點,不受4個月限制。
🧠 記憶技巧:假釋審查:閱覽陳述皆權利;不予許可等四月,獲獎獎勵提兩月。
⚠️ 常見陷阱:易混淆再陳報期間(將4個月記成3個月)或提前陳報之獎勵類型限制(須符合特定款次獎勵)。
假釋審查委員會之組成 受刑人陳述意見權 假釋處分之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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