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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有關其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 B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120條第1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 C 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 D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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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當委員會要討論「一般行政作業」與「攸關一個人是否要被撤銷假釋、重回監獄(影響人身自由重大)」的案件時,為了確保決策的慎重與公正,後者的出席門檻通常會比前者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普通門檻已是『過半數』,那麼更嚴謹的門檻可能會是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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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二項之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由此可知,針對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依法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選項B所述之二分之一出席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此外,選項C與選項D之敘述皆與前揭法條內容完全相符。

📝 假釋審查會組成運作
💡 掌握假釋審查會的成員結構、會議召開門檻及決議通過方式。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7條,委員7至11人。典獄長及指派代表2人為當然委員,餘由專家組成並報准聘任。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每月至少開會一次。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法無二分之一之例外規定。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假釋決議應採「無記名投票」,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係規定假釋審查之「參酌事項與參考基準」,非屬會議運作之法規。
🧠 記憶技巧:假釋審查七到十一,全體過半才開會,無名投票出過半,月月審查不延遲。
⚠️ 常見陷阱:易混淆「全體過半(開會門檻)」與「出席過半(決議門檻)」,且須注意現行法並無 1/2 出席即可開會之例外。
假釋參酌基準 假釋之廢止與撤銷 復歸社會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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