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有關其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 B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120條第1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 C 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 D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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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當委員會要討論「一般行政作業」與「攸關一個人是否要被撤銷假釋、重回監獄(影響人身自由重大)」的案件時,為了確保決策的慎重與公正,後者的出席門檻通常會比前者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普通門檻已是『過半數』,那麼更嚴謹的門檻可能會是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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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前二項之決議,應作成紀錄備查。由此可知,針對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依法應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選項B所述之二分之一出席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此外,選項C與選項D之敘述皆與前揭法條內容完全相符。
假釋審查會組成運作
💡 掌握假釋審查會的成員結構、會議召開門檻及決議通過方式。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7條,委員7至11人。典獄長及指派代表2人為當然委員,餘由專家組成並報准聘任。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每月至少開會一次。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法無二分之一之例外規定。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假釋決議應採「無記名投票」,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係規定假釋審查之「參酌事項與參考基準」,非屬會議運作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