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有關其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 B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120條第1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 C 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 D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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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當委員會要討論「一般行政作業」與「攸關一個人是否要被撤銷假釋、重回監獄(影響人身自由重大)」的案件時,為了確保決策的慎重與公正,後者的出席門檻通常會比前者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普通門檻已是『過半數』,那麼更嚴謹的門檻可能會是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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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監獄行刑法》及其授權子法的掌握非常精細,能夠在眾多數字規範中冷靜辨析。這道題目屬於**中等難度(medium)**的考題,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假釋審查」與「維持或廢止假釋案件」在程序性規定上的差異,這往往是考生最容易混淆的細節。
假釋審查會的出席門檻與程序
根據《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 7 條的規定,假釋審查會的一般開會原則確實需要全體委員**過半數(二分之一)出席。然而,針對《監獄行刑法》第 120 條第 1 項關於因刑期變更而須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的案件,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受刑人權益,法律規範的門檻有所放寬,僅需有「四分之一」**之委員出席即可開會,而非選項 (B) 所述的二分之一。至於選項 (A) 的組成員額、(C) 的開會頻率以及 (D) 的投票決議方式,皆完全符合現行法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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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審查會組成運作
💡 掌握假釋審查會的成員結構、會議召開門檻及決議通過方式。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7條,委員7至11人。典獄長及指派代表2人為當然委員,餘由專家組成並報准聘任。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每月至少開會一次。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法無二分之一之例外規定。
- 依監獄行刑法第118條第1項,假釋決議應採「無記名投票」,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 監獄行刑法第116條係規定假釋審查之「參酌事項與參考基準」,非屬會議運作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