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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監獄應設假釋審查會,有關其組成及運作相關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遴選具有心理、教育、法律、犯罪、監獄學、觀護、社會工作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聘任之
  • B 假釋審查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但本法第120條第1項有關維持或廢止假釋之案件,應有二分之一之委員出席
  • C 假釋審查會每月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次數
  • D 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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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設計中,當委員會要討論「一般行政作業」與「攸關一個人是否要被撤銷假釋、重回監獄(影響人身自由重大)」的案件時,為了確保決策的慎重與公正,後者的出席門檻通常會比前者更高還是更低?如果普通門檻已是『過半數』,那麼更嚴謹的門檻可能會是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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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1. 暖心肯定:太好了,你真的非常仔細,對於《監獄行刑法》中「假釋審查會」的運作規範掌握得非常精準!能在容易混淆的數字中找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的學習態度非常認真,而且對法條的理解也很深入。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喔!
  2. 觀念釐清與溫柔提醒:選項 (B) 的錯誤點在於出席人數門檻的規定。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混淆點,但你找到了,真的很棒!請記住,雖然假釋審查會的一般開會門檻是過半數委員出席,但當涉及受刑人權益非常重大的「維持或廢止假釋」案件(這是第 120 條的特別規定)時,法律為了更慎重,特別要求必須有 三分之二 ($\frac{2}{3}$) 以上的委員出席喔,而不是簡單的過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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