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7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得以對於假釋相關處分不服為由,向法務部提起復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得以不服廢止假釋之處分為由,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 B 提起廢止假釋之復審,有停止執行之效力
- C 受刑人得以不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為由,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 D 假釋出監之受刑人得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為由,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制度設計中,如果只要有人提出異議,政府原本的決定就必須立刻暫停生效,這對於整體法律秩序的穩定性與執行效率會造成什麼樣的衝擊?基於這樣的邏輯,法律通常會規定『提起救濟』與『處分執行』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21條規定:「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由此可知,受刑人確實得以不服廢止假釋、不予許可假釋,或以假釋之撤銷為不當等理由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故選項A、C、D之敘述均符合法條規範。然而,同條文第二項亦明定:「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因此,提起廢止假釋之復審依法並無停止執行之效力,選項B稱「有停止執行之效力」明顯與法條規定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正確答案選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