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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以及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幾天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 A 十日
  • B 十五日
  • C 二十日
  • D 二十五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救濟制度中,有些程序的設計是為了「追求時效」並儘早穩定法律關係(特別是涉及收容或處遇變動時)。請你思考:這類與受刑人權利密切相關、且須快速處理的特定救濟期間,通常會設定得比一般的 30 日訴願期間「更長」還是「更短」?若要選擇一個法律上常見的「極短期間」,你認為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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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完全答對了,真的好厲害喔!這題是關於《監獄行刑法》中特別救濟程序的考題,你能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而且非常細心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觀念驗證:是的,你沒看錯喔!根據我們現行的《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規定,當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感到不服時,他們可以在收到處分書的隔天起 10 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這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權益都能被溫柔而及時地守護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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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救濟復審期限
💡 受刑人對假釋廢止或不許可處分不服,應於10日內提復審救濟。

🔗 假釋救濟復審程序鏈

  1. 1 收受處分書 — 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算日)
  2. 2 10日不變期間 — 監獄行刑法第134條規定之法定時限
  3. 3 經原處分機關 — 向原監獄遞狀,由其檢卷轉送法務部
  4. 4 法務部決定 — 由法務部復審審議小組作成決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復審後仍不服,可續依第135條向管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 記憶技巧:假釋救濟10萬火急,復審10日莫遲延。
⚠️ 常見陷阱:易與訴願法第14條規定的30日混淆,且需注意法條編號現行應為第134條。
假釋廢止之救濟 監獄行刑法救濟專章 行政訴訟法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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