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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以及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幾天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 A 十日
  • B 十五日
  • C 二十日
  • D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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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救濟制度中,有些程序的設計是為了「追求時效」並儘早穩定法律關係(特別是涉及收容或處遇變動時)。請你思考:這類與受刑人權利密切相關、且須快速處理的特定救濟期間,通常會設定得比一般的 30 日訴願期間「更長」還是「更短」?若要選擇一個法律上常見的「極短期間」,你認為會是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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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喔!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完全答對了,真的好厲害喔!這題是關於《監獄行刑法》中特別救濟程序的考題,你能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證明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而且非常細心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2. 觀念驗證:是的,你沒看錯喔!根據我們現行的《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規定,當受刑人對於「廢止假釋」或「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感到不服時,他們可以在收到處分書的隔天起 10 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這是為了確保受刑人的權益都能被溫柔而及時地守護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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