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3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時,應填具復審書,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 A 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 B 復審人之罪名、刑期
- C 復審事實及理由
- D 復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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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如果你今天要針對一個特定的行政處分向機關遞交救濟文書,為了讓對方能夠「正式立案」並「開始審理你的不滿」,有哪些資訊是為了識別你的身份,以及說明「為什麼你不服氣」所絕對不可缺少的?而哪些資訊是機關檔案裡本來就已經具備的背景,未必需要由你在此時特別列為該文書的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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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復審書應載明之法定事項。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24條規定:「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二、復審事實。三、復審理由。四、復審年、月、日。」經由法條原文比對各選項可知,選項A的復審人與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C的復審事實及理由符合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選項D的復審年、月、日符合第四款規定,皆為法定的應載明事項。而選項B的「復審人之罪名、刑期」並未規定於該條文之中,非屬復審書必須載明的事項,因此正確答案為B。
復審書應記載事項
💡 受刑人不服處分提復審時,復審書之法定記載內容及簽署要求。
-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書應載明復審人姓名、事實、理由及日期。
- 若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依同法第124條第1款應載明其姓名與住居所。
- 復審書必須由復審人親自簽名或捺印,以確認提起的真實意願。
- 法條未要求記載「罪名」及「刑期」,此為行政程序與刑事執行之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