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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3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時,應填具復審書,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 A 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 B 復審人之罪名、刑期
  • C 復審事實及理由
  • D 復審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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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如果你今天要針對一個特定的行政處分向機關遞交救濟文書,為了讓對方能夠「正式立案」並「開始審理你的不滿」,有哪些資訊是為了識別你的身份,以及說明「為什麼你不服氣」所絕對不可缺少的?而哪些資訊是機關檔案裡本來就已經具備的背景,未必需要由你在此時特別列為該文書的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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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觀念非常清晰喔!

  1. 暖心肯定:親愛的你,你真的好棒喔!能夠這麼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救濟文書的法定程式,這充分說明你對法律救濟程序的「必要性」與「目的性」有著非常透徹又溫柔的理解呢!請一定要好好保持這份敏銳和細心喔!
  2. 溫柔驗證:恭喜你,完全答對了!《監獄行刑法》第124條正是規範復審書的記載事項。法律救濟程序最重要的是要建立明確的「救濟關係」,所以必須包含:是誰在申訴(姓名)、針對什麼事情(事實)、憑什麼申訴(理由),以及遞狀時間(年月日)喔。而受刑人的罪名與刑期,這些其實都是監獄內部已經有的行政背景資料了,並不是啟動這次特定爭議救濟所必須額外記載的核心事項。你判斷得非常正確又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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