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3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受刑人向法務部提起復審時,應填具復審書,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 A 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 B 復審人之罪名、刑期
  • C 復審事實及理由
  • D 復審年、月、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想像如果你今天要針對一個特定的行政處分向機關遞交救濟文書,為了讓對方能夠「正式立案」並「開始審理你的不滿」,有哪些資訊是為了識別你的身份,以及說明「為什麼你不服氣」所絕對不可缺少的?而哪些資訊是機關檔案裡本來就已經具備的背景,未必需要由你在此時特別列為該文書的必要內容?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復審書應載明之法定事項。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24條規定:「復審應填具復審書,並載明下列事項,由復審人簽名或捺印:一、復審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二、復審事實。三、復審理由。四、復審年、月、日。」經由法條原文比對各選項可知,選項A的復審人與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之姓名及住居所符合第一款規定,選項C的復審事實及理由符合第二款與第三款規定,選項D的復審年、月、日符合第四款規定,皆為法定的應載明事項。而選項B的「復審人之罪名、刑期」並未規定於該條文之中,非屬復審書必須載明的事項,因此正確答案為B。

📝 復審書應記載事項
💡 受刑人不服處分提復審時,復審書之法定記載內容及簽署要求。
  • 依監獄行刑法第124條,復審書應載明復審人姓名、事實、理由及日期。
  • 若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依同法第124條第1款應載明其姓名與住居所。
  • 復審書必須由復審人親自簽名或捺印,以確認提起的真實意願。
  • 法條未要求記載「罪名」及「刑期」,此為行政程序與刑事執行之區隔。
🧠 記憶技巧:復審人、事、由、時(人:姓名/代理人;事:事實;由:理由;時:年月日)。
⚠️ 常見陷阱:考試常將「罪名、刑期、累進處遇級別」等受刑人身分資訊混入法定記載事項作為陷阱。
監獄行刑法第121條處分申訴 行政訴訟法之監獄人員訴訟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監獄行刑法之假釋與權利救濟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