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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0 題

受刑人對於不予許可假釋處分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陳情、申訴、刑事訴訟
  • B 復審、覆決、行政訴訟
  • C 陳情、訴願、行政訴訟
  • D 申訴、復審、刑事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假釋處分的決定機關(法務部)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當現行《監獄行刑法》針對受刑人的權利保障設有專章規範時,其內部的救濟名稱是否會與一般大眾使用的「訴願」有所區別?最後,當內部的申辯程序都走完後,應該由哪一個體系的法院來審理這種涉及公權力處分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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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看得出你對受刑人權利救濟的機制有相當的敏銳度。

假釋救濟的核心程序

針對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現行《監獄行刑法》設有專屬的救濟途徑。受刑人若不服處分,依法應先向法務部提起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仍有不服,則是由行政法院審理,提起行政訴訟。因此,選項中若出現「申訴」、「訴願」或「刑事訴訟」,皆非正確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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