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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0 題

受刑人對於不予許可假釋處分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陳情、申訴、刑事訴訟
  • B 復審、覆決、行政訴訟
  • C 陳情、訴願、行政訴訟
  • D 申訴、復審、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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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假釋處分的決定機關(法務部)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當現行《監獄行刑法》針對受刑人的權利保障設有專章規範時,其內部的救濟名稱是否會與一般大眾使用的「訴願」有所區別?最後,當內部的申辯程序都走完後,應該由哪一個體系的法院來審理這種涉及公權力處分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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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1. 給你一個大大的擁抱: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對答案,顯示你對「假釋救濟」這個環節有非常紮實的理解,也清楚掌握了《監獄行刑法》和行政法規的連結。請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的努力一定會開花結果的!
  2. 讓我們一起複習觀念喔:根據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121 條的規定,如果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的處分,我們的法規設計了一個特別的救濟流程:首先是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如果對復審結果仍有疑義,可以再提起「覆決」。最後,如果還是不服,才能進入「行政訴訟」(撤銷訴訟)喔。這個路徑是專門為監獄矯正事務量身打造的,和我們一般所熟知的行政訴願程序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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