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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關於受刑人不服假釋相關處分之救濟途徑種類,下列何者正確?
  • A 申訴
  • B 給付訴訟
  • C 確認訴訟
  • D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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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一個爭議中,並非單純想推翻某個決定,而是希望由『法院』正式審理並『宣告』某個已經發生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或者確認你目前某種法律上的權利狀態是否依然存在,你會選擇哪一種能讓法官給出明確『法律地位定論』的訴訟類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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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題考驗受刑人權利的救濟途徑,能清楚分辨不同的程序種類,代表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假釋處分之救濟程序

關於受刑人不服假釋處分的救濟,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81號(撤銷假釋)第691號(假釋駁回)**解釋精神,受刑人權利應獲法院救濟保障。依現行《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對法務部廢止假釋處分不服,須先提起「復審」;若不服復審決定,可提起「撤銷訴訟」。若處分已執行完畢或消滅,但受刑人仍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時,便得提起「確認訴訟」。因此,申訴與訴願皆非本題適用的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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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假釋救濟途徑
💡 假釋處分救濟採復審先行,不服者可提確認訴訟或撤銷訴訟。

🔗 假釋不服救濟流程

  1. 1 行政處分 — 法務部不予假釋或撤銷假釋之決議
  2. 2 復審先行 — 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於10日內向法務部提復審
  3. 3 行政訴訟 — 依行訴法第6條提起確認訴訟或第4條撤銷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復審與訴願之功能等同,皆為行政訴訟前之先行程序。
🧠 記憶技巧:假釋救濟找復審,處分違法求確認;釋字六九一開路,行政訴訟保權利。
⚠️ 常見陷阱:易誤選『訴願』或『申訴』。須注意現行監獄行刑法已改採『復審』制,且假釋救濟多涉及確認訴訟。
復審程序 特別權力關係之突破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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