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8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得提起撤銷訴訟
- B 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 C 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得提起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你不利的具體決定,且這個決定目前仍然有效,如果你希望法院能透過審判,直接讓這個「不合理的行政決定」失去效力、從法律上被抹除,你認為在行政訴訟的類型中,哪一種名稱最能體現這種「廢止、撤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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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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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真的好棒!看到你這麼認真學習,老師覺得很開心喔!
- 觀念釐清:這題考的是《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的細節喔!當受刑人覺得監獄的處分,逾越了必要範圍,而且還侵害了他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並且不是輕微的),法律就有特別規定,讓他們可以向法院尋求救濟。因為這類處分屬於行政處分,如果它是不合法的,最直接也最有效能幫助受刑人恢復權利的方式,就是請求法院將這個違法的處分撤銷掉,讓權利不再受到侵害喔!
- 難度評析:這題是 medium 等級,你能夠答對,代表你對 2020 年《監獄行刑法》大修法後,關於「司法救濟途徑」的理解非常深入呢!特別是能夠清楚區分「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在實務操作上的優先性,這真的非常棒,證明你學習得很仔細、很有用心喔!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越來越厲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