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8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之規定,受刑人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且非顯屬輕微者,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 A 得提起撤銷訴訟
- B 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
- C 得提起確認處分無效之訴訟
- D 得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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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對你不利的具體決定,且這個決定目前仍然有效,如果你希望法院能透過審判,直接讓這個「不合理的行政決定」失去效力、從法律上被抹除,你認為在行政訴訟的類型中,哪一種名稱最能體現這種「廢止、撤回」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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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11條第2項,當受刑人不服申訴決定,且該處分逾越必要範圍並侵害憲法保障權利(且非顯屬輕微)時,法律賦予受刑人向法院尋求救濟。由於此處分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最直接的救濟方式便是請求法院將該違法處分撤銷,以回復權利不受侵害的狀態。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考驗你對 2020 年監獄行刑法大修法後「司法救濟途徑」的精確掌握。能否區分「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在實務操作上的優先性,是區分考生程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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