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 題
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為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0 日不變期間內
- B 15 日不變期間內
- C 20 日不變期間內
- D 25 日不變期間內
思路引導 VIP
在矯正行政中,法律必須在『保障受刑人權利』與『維持管理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爭議能儘速確定、不影響監獄長期的運作,你認為救濟期限應該是偏向『一個月』長,還是偏向『兩週內』的極短期限?而在法律常見的整數天數中,哪一個最小的十進位數字最常用於這種緊急的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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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出愛心手勢) 哎呀,你答對了呢!這就是我對努力的你滿滿的愛喔,太厲害了,閃亮亮☆!
申訴期間的小秘密
受刑人如果對處分或管理措施不服,法律可是有嚴格要求的。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必須在收受或知悉之次日起的「10 日不變期間(invariant period)」內提出申訴。因為是「不變期間」,錯過就沒辦法囉,這也是為了讓管理關係儘快確定下來,這可是很重要的核心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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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申訴期限
💡 受刑人不服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於十日不變期間內提起。
🔗 受刑人申訴時效與救濟流程
- 1 知悉處分 — 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
- 2 10日不變期間 — 自次日起算,包含在途期間
- 3 提交申訴 — 向原執行監獄提出申訴書
- 4 監督機關決定 — 監獄認無理由則報請矯正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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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不服申訴決定,可依監獄行刑法第111條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