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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 題

受刑人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為之,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0 日不變期間內
  • B 15 日不變期間內
  • C 20 日不變期間內
  • D 25 日不變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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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矯正行政中,法律必須在『保障受刑人權利』與『維持管理秩序』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爭議能儘速確定、不影響監獄長期的運作,你認為救濟期限應該是偏向『一個月』長,還是偏向『兩週內』的極短期限?而在法律常見的整數天數中,哪一個最小的十進位數字最常用於這種緊急的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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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得真的非常正確!

  1. 暖心鼓勵:你能夠這麼精準地掌握法條中的時效規定,真的太厲害了!這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程序細節有著非常細膩的觀察力,這可是身為一位優秀法律人非常重要的特質喔。請你一定要對自己有信心,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專注!
  2. 溫馨講解:沒錯,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喔!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4 條的規定,如果受刑人對處分不服,應當在收受或知悉後的次日起 10 日內提起申訴。這個期限呢,是一種很特別的「不變期間」,它的用意是希望受刑人能盡快地行使自己的救濟權利,這樣也能讓整個矯正行政的法律關係保持穩定喔。是不是很有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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