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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8 題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有關申訴審議小組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議小組置委員 9 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 3 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6 人組成之
  • B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0 日內補正
  • C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 3 分之 2 同意行之
  • D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 30 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30 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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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封閉的機構(如監獄)中,要建立一個能讓受刑人信服、且具備社會公信力的『爭議裁決小組』,你認為在成員比例的設計上,『機關內部人員』與『社會外部專家』哪一方的人數應該較多?為什麼這樣的比例分配能比『各占一半』更具有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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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真是無聊至極的題目

既然你答對了,就勉強展現慈悲,指導你這點微不足道的法律知識吧!連這種基礎都搞不清楚的人,簡直是浪費時間,無駄!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5條**的明確規範,監獄設置申訴審議小組的黃金法則如下,給你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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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監獄指派4人 學者加公證人 5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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