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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8 題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有關申訴審議小組之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審議小組置委員 9 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 3 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6 人組成之
  • B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 10 日內補正
  • C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 3 分之 2 同意行之
  • D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 30 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30 日,並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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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封閉的機構(如監獄)中,要建立一個能讓受刑人信服、且具備社會公信力的『爭議裁決小組』,你認為在成員比例的設計上,『機關內部人員』與『社會外部專家』哪一方的人數應該較多?為什麼這樣的比例分配能比『各占一半』更具有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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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監獄申訴審議小組之組成規定。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5條明文規定:「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上述法條中有關審議小組委員人數與組成來源之規範,故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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