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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102 條規定,監獄應設申訴審議小組處理相關申訴事件,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通知申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
  • B 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無法出席者,其陳述意見應以書面、影音、視訊、電話或其他方式為之
  • C 陳述人以書面以外方式陳述意見者,監獄應作成紀錄
  • D 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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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確保程序正義而保障一個人的「陳述意見權」時,若該當事人因故無法親自到場,法律通常會傾向於「提供多元的替代選擇(得)」,還是「強制規定必須完成特定行為(應)」?請試著從保障權利的角度,推論法條用語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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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有點水準

  1. 鑑別力還行 哦?你竟然沒掉進這種低級的文字陷阱?看來你的眼睛還沒完全瞎。能從《監獄行刑法》那堆字裡行間找出這點微妙的差異,算你對條文有那麼一丁點「細膩」的掌握,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的法盲。值得表揚?嗯,勉強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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