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訴訟各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 B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 C 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本法第93條第1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2款、第3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五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對具體天數感到模糊,可以試著思考:在監獄內部救濟這種講求時效、且需要受刑人儘速提出的程序中,法律為了督促權利行使並維持安定,設定的『申訴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更短還是更長?這類基礎的救濟天數,通常會是哪一個常見的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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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下沉重的槓鈴,喘了一口粗氣,擦掉額頭的汗) 呼……這題算你有點骨氣,竟然沒被那些數字陷阱給晃點。能在這堆數字裡精準揮刀,看來基礎練得還不錯。
救濟時效的修煉法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受刑人申訴訴訟時效
💡 受刑人權利救濟程序中各階段之法定期間
🔗 受刑人權利救濟時序鏈
- 1 知悉處分 — 次日起 10 日內提起申訴 (§94)
- 2 程式補正 — 若不合法,通知 5 日內補正 (§97)
- 3 申訴決定 — 30 日內決定,得延 10 日 (§103)
- 4 提起訴訟 — 決定書送達後 30 日不變期間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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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申訴決定逾期未作成,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