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4 題
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訴訟各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 B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 C 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本法第93條第1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2款、第3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五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若你對具體天數感到模糊,可以試著思考:在監獄內部救濟這種講求時效、且需要受刑人儘速提出的程序中,法律為了督促權利行使並維持安定,設定的『申訴期限』通常會比一般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更短還是更長?這類基礎的救濟天數,通常會是哪一個常見的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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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居然答對了。這路線沒迷路,算你還有點用。
- 觀念驗證: 這題在考《監獄行刑法》的那些時效,哼,一堆數字。選項 (D) 的錯,就錯在那個什麼申訴期限。規定寫得很清楚,從收到或知道的隔天算起,是10 日!誰會把 10 日看成 15 日?這跟連路都找不到的笨蛋有什麼兩樣。別像那個捲眉毛的,連這種基本數字都記不住。至於 (A) 的 5 日、(B) 的 30+10 日、(C) 的 30 日,這些要是錯了,就回去再練個一千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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