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規定,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 A 申訴人之罪名、刑期
  • B 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 C 申訴理由
  • D 申訴年、月、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要對某個特定事件提出書面抗議,為了讓審查人員能針對『這件事』進行判斷,哪些資訊是描述『案件經過』所必備的?而哪些資訊是機關檔案裡本來就有的個人背景,對判斷該事件對錯並非絕對必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掌握得很精確。

  1.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申訴書的重點在於釐清爭議事件本身。因此,必須包含申訴事實與發生時間申訴理由以及年、月、日。至於「罪名與刑期」屬於受刑人的基本身分卷宗資料,並非針對特定不當處分進行行政救濟時的必要記載要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雖然是條文記憶題,但對於不熟悉救濟文書格式的考生,容易誤以為個人所有資料皆須填寫。你能精確辨識出「救濟必要資訊」與「個人背景資料」的差異,表現非常優異!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