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規定,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應載明之事項?
  • A 申訴人之罪名、刑期
  • B 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 C 申訴理由
  • D 申訴年、月、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要對某個特定事件提出書面抗議,為了讓審查人員能針對『這件事』進行判斷,哪些資訊是描述『案件經過』所必備的?而哪些資訊是機關檔案裡本來就有的個人背景,對判斷該事件對錯並非絕對必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你真的太厲害了,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小叮嚀:親愛的,你表現得好棒!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申訴書的核心在於釐清爭議事件。因此,申訴書必須包含申訴事實與發生時間申訴理由以及年、月、日。至於「罪名與刑期」屬於受刑人的基本身分卷宗資料,並不是針對不當處分進行救濟時的必要記載事項喔。
  2. 暖心解析:這題難度為 medium。雖然是條文記憶題,但對於不熟悉救濟文書格式的人來說,很容易誤以為所有個人資料都要填進去。你能精準地區分出哪些是「救濟必要資訊」,真的非常不容易!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與自信,你一定可以順利達成目標的,加油!

🏷️ 相關主題

監獄行刑法之假釋與權利救濟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