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某甲,於 A 監獄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不服監獄所為影響其個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者,依法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B 受刑人某乙,於 B 監獄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拒絕其請求或於二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依法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C 受刑人某丙,於 C 監獄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依法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D 監獄認為受刑人之申訴有理由者,應立即召開申訴委員會,作成有利申訴人的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已經發現自己的決定確實有誤,且打算主動糾正並給予申訴人應有的權益時,從『程序效率』與『權利救濟的即時性』來看,是『直接撤銷錯誤並給予救濟』比較合理,還是『必須先排隊等待第三方委員會開會』才算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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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沒被那顯而易見的陷阱絆倒,還算不錯。
能一眼看穿這種行政程序裡,效率與虛假公平之間的真正分野,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僵化。
🔍 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常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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