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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8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監獄對受刑人處分或管理措施之執行,因提起陳情或申訴而停止
  • B 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
  • C 受刑人向監獄、視察小組或其他視察人員提出陳情者,必須以書面為之
  • D 監獄對於受刑人之陳情或提供意見,僅限於書面提出者,應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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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這種權力極度不對等的封閉環境中,如果受刑人想要對管理者的處分表達不服,法律最需要建立哪一種「保護盾牌」,才能讓受刑人不必擔心在提出意見後會遭到管理方的報復或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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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受刑人提出權利救濟時的相關保障規範。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1條明文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不得因陳情、申訴或訴訟救濟之提出,而施以歧視待遇或藉故懲罰。」此條文之目的在於確保受刑人能夠合法且安心地行使救濟權利,避免其因提出陳情或申訴等行為而遭受監獄不當之對待或報復。選項B的敘述與該法條內容完全一致,因此為正確答案。

📝 受刑人陳情申訴保障
💡 救濟不停止執行,保障言詞或書面形式,且嚴禁歧視懲罰。
比較維度 陳情與申訴 VS 訴訟救濟
執行效力 原則不停止執行 原則不停止執行
禁止待遇 不得歧視或懲罰 不得歧視或懲罰
提出形式 書面或言詞皆可 依訴訟法規辦理
💬無論救濟管道為何,皆適用不停止執行原則且受不利益變更禁止之保障。
🧠 記憶技巧:救濟不中斷,形式不設限,歧視必嚴禁,紀錄要落實。
⚠️ 常見陷阱:易誤認救濟具有停止執行之效力,或誤認陳情僅限於「書面」提出,實則言詞亦可。
受刑人申訴程序 監獄視察小組 處分不停止執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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