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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A 不服監獄所為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B 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忽略其請求或於三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C 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 D 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為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顯非屬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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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的法律關係中,除了對『處分』不服外,若雙方對涉及『具體利益或價值交換』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歧見,哪一種爭議類型最需要被獨立出來以便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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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申訴法定範圍
💡 受刑人不服監獄處分、怠為決定或財產爭議之法定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管理/處分爭議 (1, 2款) VS 財產給付爭議 (3款)
爭議性質 權力性質之管教處置 公法上金錢/給付爭執
怠為決定期限 監獄逾二個月不作為 依一般時效或請求期
救濟目的 撤銷或變更違法處分 請求履行公法上給付
💬申訴制度已擴大至財產爭議,且怠為決定之申訴門檻為二個月,較訴願法更嚴。
🧠 記憶技巧:一處分、二月懶、三財產,十日之內要申辦。
⚠️ 常見陷阱:將「二個月」怠為期限誤記為訴願法的三個月;誤認「整體」措施亦可申訴。
監獄申訴審議小組 收容人司法救濟 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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