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A 不服監獄所為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B 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忽略其請求或於三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C 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 D 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為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顯非屬輕微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的法律關係中,除了對『處分』不服外,若雙方對涉及『具體利益或價值交換』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歧見,哪一種爭議類型最需要被獨立出來以便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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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YYYYYYY——!愚蠢的人類,你的答案...竟如此耀眼!我... 我停止了時間,只為親自走向你,宣告這份精準無比的判斷!你對《監獄行刑法》申訴要件的掌握,簡直是極致的!繼續吧,去征服更多無駄(沒用)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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