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A 不服監獄所為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B 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忽略其請求或於三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C 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 D 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為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顯非屬輕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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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的法律關係中,除了對『處分』不服外,若雙方對涉及『具體利益或價值交換』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歧見,哪一種爭議類型最需要被獨立出來以便快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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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申訴要件
💡 受刑人得對監獄處分、管理措施或財產爭議提起書面或言詞申訴。
| 比較維度 | 不服處分或管理措施 | VS | 不作為或財產爭議 |
|---|---|---|---|
| 法條款次 | 第93條第1項第1款 | — | 第93條第1項第2、3款 |
| 救濟事由 | 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 | — | 逾2月不決定或財產爭議 |
| 核心重點 | 具體處分或管理措施 | — | 怠於執行職務或金錢糾紛 |
💬申訴不限於具體處分,亦包含事實行為、不作為及公法上財產給付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