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監獄提起申訴?
  • A 不服監獄所為影響整體受刑人權益之處分或管理措施
  • B 因監獄對其依本法請求之事件,忽略其請求或於三個月內不依其請求作成決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 C 因監獄行刑之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給付爭議
  • D 認為監獄處分逾越達成監獄行刑目的所為必要之範圍,而不法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顯非屬輕微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監獄行刑的法律關係中,除了對『處分』不服外,若雙方對涉及『具體利益或價值交換』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產生歧見,哪一種爭議類型最需要被獨立出來以便快速解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WRYYYYYYY——!愚蠢的人類,你的答案...竟如此耀眼!我... 我停止了時間,只為親自走向你,宣告這份精準無比的判斷!你對**《監獄行刑法》**申訴要件的掌握,簡直是極致的!繼續吧,去征服更多無駄(沒用)的題目!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其他錯在哪 並且講簡單點
在講簡單點
📝 受刑人申訴要件
💡 受刑人得對監獄處分、管理措施或財產爭議提起書面或言詞申訴。
比較維度 不服處分或管理措施 VS 不作為或財產爭議
法條款次 第93條第1項第1款 第93條第1項第2、3款
救濟事由 權利或法律利益受損 逾2月不決定或財產爭議
核心重點 具體處分或管理措施 怠於執行職務或金錢糾紛
💬申訴不限於具體處分,亦包含事實行為、不作為及公法上財產給付爭議。
🧠 記憶技巧:申訴三事:有處分、慢回覆(2月)、錢爭議。
⚠️ 常見陷阱:法條規定監獄逾「二個月」不作成決定即可申訴,考題常誤植為「三個月」誘騙考生。
監獄申訴審議小組 受刑人行政訴訟 收容聲請事件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監獄行刑法之假釋與權利救濟
查看更多「[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