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監獄申訴案件之審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B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40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0日並通知申訴人
- C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監獄行刑法提起行政訴訟
- D 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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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條文中遇到關於『處理期限』的規範時,不妨思考一下:立法者在平衡『行政效率』與『受刑人權益』時,通常會採用什麼樣的『時間單位』(例如:以月為單位,還是不規則天數)?若一個機關需要開會審議,設定多久的初審與展延期限最符合行政實務的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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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B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01條規定:「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前項期間,於依第九十七條通知補正情形,自補正之次日起算。審議小組屆期不為決定者,視為撤銷原處分。」由此可知,審議小組作成決定之期限應為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必要時得延長的期間為十日,而非選項B所述之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作成決定及延長二十日。因此,選項B之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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