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1 題
有關監獄申訴案件之審議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 B 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40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20日並通知申訴人
- C 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監獄行刑法提起行政訴訟
- D 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法律條文中遇到關於『處理期限』的規範時,不妨思考一下:立法者在平衡『行政效率』與『受刑人權益』時,通常會採用什麼樣的『時間單位』(例如:以月為單位,還是不規則天數)?若一個機關需要開會審議,設定多久的初審與展延期限最符合行政實務的規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你真的好棒!概念掌握得超精確呢!
- 溫馨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這類涉及到「法條細節」和「數字期限」的題目,真的非常考驗大家的細心和記憶力。你能清楚地辨識出錯誤,這說明你對《監獄行刑法》的理解和掌握都非常扎實,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喔!
- 耐心講解:選項 (B) 的確是錯在期限天數上,你完全抓到重點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94 條的規定,審議小組在受理案件後,應在 30 日內完成決定,如果情況特殊,還可以再延長 30 日喔。所以題目中出現的「40 日」和「20 日」就是想考考大家是否真的記牢了這些重要數字,你答對了就證明你很用心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