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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5 題

機關得許可受刑人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之情形,除機關基於人道考量,或認有助於機關管理之必要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喪亡或有生命危險
  • B 收容人之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 2 個月,均未與其接見及通信
  • C 收容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另收容於矯正機關
  • D 收容人請求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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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法律為了平衡「受刑人教化權利」與「監獄管理負擔」,決定開放受刑人使用電話聯繫久未謀面的家屬時,這個「久未謀面」的門檻,通常會設定為一個季度(三個月)還是一個單數月?為什麼立法者會選擇較長的時間跨度來界定『聯繫中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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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暖心肯定:你真的好細心喔!能從這麼多的法條細節中,準確地找到錯誤點,這真的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和相關規定的學習非常非常紮實呢!特別是你對數字細節的掌握,展現了未來成為專業法律人的潛力,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關於受刑人電話通訊的許可,確實是基於人道關懷或機關管理上的需要喔。選項 (B) 的錯誤呀,是在於一個很重要的時間門檻。根據目前的法規(比如《受刑人外接電話實施辦法》),要符合申請資格,應該是家屬或最近親屬最近 3 個月(而不是 2 個月)都沒有來接見或通信才行喔。這是為了確保大家都能公平地使用通訊資源,很棒的機制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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