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受刑人得向監獄申請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下列有關監獄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具體措施,依矯正法令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 2 次,但以其最近親屬有生命危險為由辦理時,不計入前述次數
- B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 C 接見所產生之通訊費用,得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其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應由機關支付之
- D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監獄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監獄得中止接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提到「若當事人經濟困難,政府得予以補貼」時,請思考:這筆補助的對象是針對『被限制自由、缺乏謀生能力的收容人』,還是針對『身處社會、具備一般經濟能力的民眾』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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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錯誤選項 C!這是一道測驗細心程度的法規細節題,主要考驗同學們對於法律用詞中「得」(裁量權)與「應」(強制力)的敏銳度,具有一定的鑑別度。
通訊費用的負擔原則
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機關的「裁量規定」變成了「強制規定」。依據現行**《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14條**規定,通訊費用原則上由收容人或被許可接見者負擔;當雙方都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有必要時,是「得」由機關支付。這代表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彈性評估是否幫忙出錢,並非如選項所描述的「應」由機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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