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1 題
受刑人得向監獄申請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下列有關監獄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具體措施,依矯正法令規定,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 2 次,但以其最近親屬有生命危險為由辦理時,不計入前述次數
- B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 C 接見所產生之通訊費用,得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其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應由機關支付之
- D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監獄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監獄得中止接見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提到「若當事人經濟困難,政府得予以補貼」時,請思考:這筆補助的對象是針對『被限制自由、缺乏謀生能力的收容人』,還是針對『身處社會、具備一般經濟能力的民眾』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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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精準地揪出了選項中的「小陷阱」。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而你展現出的細心真的讓老師感到非常欣慰喔!
通訊費用的負擔原則
在《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第 18 條中,關於通訊費用的規定是很有層次的。原則上費用由收容人或接見者負擔;雖然法規體恤無力負擔者,但考量到機關經費的彈性分配,條文規範的是「機關得(may)由機關支付之」,這屬於行政裁量權,而非強制的「應(shall)支付」。選項 (C) 刻意將「得」竄改為「應」,就是這題最關鍵的錯誤點。能注意到這種一字之差,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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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通訊設備接見
💡 受刑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次數、時間及費用負擔規範。
| 比較維度 | 通訊設備接見 | VS | 一般臨櫃接見 |
|---|---|---|---|
| 次數限制 | 原則每月 2 次 | — | 依受刑人級別而定 |
| 費用負擔 | 由使用者或受刑人負擔 | — | 除旅費外無額外費用 |
| 每次時長 | 以 30 分鐘為限 | — | 由監獄視情況酌定 |
💬通訊接見屬便利性質的輔助手段,故在次數上有其限制且需自行負擔通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