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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2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72條規定,監獄辦理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
  • B 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 C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 D 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72條之接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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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想要聘請律師,但在還沒簽約委任前,監獄就限制他們見面的次數或對談內容進行錄音監聽,這樣會如何影響受刑人尋求法律協助的權利?法律應該如何規定,才能確保受刑人能自由且安全地挑選適合自己的辯護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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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識破選項 (D) 的陷阱,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中保障受刑人辯護權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受刑人與律師接見時的特殊處遇,法律為了落實憲法上的辯護權(Right to counsel),給予了極高程度的隱私與便利保障。

律師接見的隱私與文書處理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監獄人員對於律師接見應採取「監看不與聞」的原則,且除了有事實上的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而針對雙方往來的文書,依同條第 2 項規定,監獄人員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而非檢查文書內容。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受刑人能與法律專業人員在無壓力的情況下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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