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接見,每次不得逾五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B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五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之範圍
- C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
- D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不得予以監看,亦不得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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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安全監控」與「復歸社會」的矯正體系中,如果受刑人遇到極其特殊的突發狀況(例如家屬病危),法律除了固定的接見窗口外,是否應該賦予機關長官某種『彈性的行政權限』,來因應這些特殊的人道或教化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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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 C。依據監獄行刑法第70條規定:「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並酌予調整第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由此明文規定可知,當監獄考量管理、教化輔導或受刑人遭遇重大事故等情形而認為有必要時,監獄長官確實有權准許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選項 C 的敘述與前揭法條內容完全相符,因此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