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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接見,每次不得逾五人。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或經監獄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 B 被許可接見者,得攜帶未滿十五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之範圍
  • C 監獄基於管理、教化輔導、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監獄長官得准受刑人於監獄內指定處所辦理接見
  • D 監獄對受刑人之接見,不得予以監看,亦不得以錄影、錄音方式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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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安全監控」與「復歸社會」的矯正體系中,如果受刑人遇到極其特殊的突發狀況(例如家屬病危),法律除了固定的接見窗口外,是否應該賦予機關長官某種『彈性的行政權限』,來因應這些特殊的人道或教化需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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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重點解析

  1. 正確法源:選項 (C) 完全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70 條。為了個案教化或突發事故等必要情況,監獄長官得准許受刑人在指定處所接見,這是管理彈性與人性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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