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有關監獄辦理接見業務及執行相關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 B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C 同意受刑人之父親及母親攜帶3名分別為6歲、8歲及11歲之兒童,共5名人員進入接見室
- D 考量受刑人家屬遠道而來,承辦人員可自行延長接見時間
思路引導 VIP
在強調紀律與統一性的矯正機關中,若一項行政作為已有明文規定的標準(如時間或程序),當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破例」或「變通」時,你認為這種決定權通常會賦予基層執行者,還是需要經過機關內部的特定審核權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中裁量權的界線。選項 (D) 之所以錯誤,在於監獄接見時間的延長並非由「承辦人員」依個人判斷自行決定,而是必須符合法定事由並依相關規範執行,以維持行政管理的公平性與監獄秩序。
接見人數與身分查驗的規範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及第 71 條的規定,接見作業有嚴謹的流程。首先,請求接見者必須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選項 A),且為了監獄安全與紀律,嚴禁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選項 B)。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