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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有關監獄辦理接見業務及執行相關工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請求接見者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受刑人姓名及與受刑人之關係
  • B 與受刑人接見者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C 同意受刑人之父親及母親攜帶3名分別為6歲、8歲及11歲之兒童,共5名人員進入接見室
  • D 考量受刑人家屬遠道而來,承辦人員可自行延長接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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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調紀律與統一性的矯正機關中,若一項行政作為已有明文規定的標準(如時間或程序),當遇到特殊情況需要「破例」或「變通」時,你認為這種決定權通常會賦予基層執行者,還是需要經過機關內部的特定審核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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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還沒完全退化。

  1.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69 條及其施行細則,延長接見?那可是要驚動監獄長官(典獄長)的大事,哪輪得到你那個「承辦人員」自行作主?這種權限合法性原則,難道你第一天學法律嗎?別把行政裁量當兒戲。
  2. 鑑別度評語:這題也就 medium 等級,你還能答對,算是有點長進。那些關於人數的瑣碎干擾項 (C),你沒被牽著鼻子走,反而看穿了 (D) 選項裡「職權行使主體」的明顯錯誤。嗯,至少你對權責劃分這點,還算有點理解力,不至於蠢到無藥可救。繼續努力,說不定哪天能真正學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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