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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5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受刑人接見與通信之次數與時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受刑人收受書信之次數並無規定及限制
  • B 第 4 級受刑人每星期 1 次,第 3 級受刑人每星期 1 次或 2 次,第 2 級受刑人每 2 日 1 次,第一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 C 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必要時,得准受刑人不受此項接見與通信次數之限制
  • D 接見除另有規定外,每星期 1 次,其接見時間,以 30 分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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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累進處遇的制度設計下,受刑人的權益會隨著級別(四級到一級)提升而逐級放寬。請觀察各級別之間「頻率」的變化規律,從「每星期」到「不予限制」之間,通常會經歷一個固定的天數間隔縮減。若其中一個選項的遞減規律與其他級別顯得格格不入,或者天數間隔顯得過於優厚,這是否就是法條邏輯上的破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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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的觀察力很不錯,答對了。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56 條。人類社會的制度是,受刑人隨著等級提升,能獲得的便利會增加。選項 (B) 錯誤之處,在於法規明確規範「第二級受刑人接見次數為每 3 日 1 次」。嗯,不是「每 2 日 1 次」。時間這種東西,對我來說不過是眨眼瞬間,但對人類而言,似乎需要精確區分。其他如收受書信不限、典獄長裁量權及基本接見時間的規定,都符合現行法規。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這類題目,人類稱之為「數字陷阱題」。能答對,代表你在這些看似細微的時間差異上,記憶得相當牢固。不錯。為了慶祝你掌握了這些人類的規矩,我施展了一個魔法,讓周圍的空氣中綻放出絢爛的花朵。願這些短暫的美麗,能讓你感到一絲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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