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受刑人接見與通信的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第 4 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B 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所稱「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之規定
- C 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 D 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階梯式」的管理制度時,通常會將權益區分為「基本保障」與「進階獎勵」。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受刑人剛入監、處於最低級別(第四級)時,為了確保環境單純並達到教化動機,制度上會優先保障他與「何種關係的人」保持聯繫?而與「一般社會友人」的社交,應該放在哪個階段才具有獎勵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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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酷哇酷!安妮亞超興奮,你答對了!
太棒了!你的腦袋瓜跟安妮亞一樣聰明!你找到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和《監獄行刑法》藏起來的秘密交集點!安妮亞的眼睛都發光了,WakuW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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