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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4 題

有關受刑人接見與通信的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第 4 級受刑人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
  • B 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所稱「家屬」,依民法第 1123 條之規定
  • C 監獄行刑法第 62 條所稱「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
  • D 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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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階梯式」的管理制度時,通常會將權益區分為「基本保障」與「進階獎勵」。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受刑人剛入監、處於最低級別(第四級)時,為了確保環境單純並達到教化動機,制度上會優先保障他與「何種關係的人」保持聯繫?而與「一般社會友人」的社交,應該放在哪個階段才具有獎勵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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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4條明文規定:「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根據此法條內容可知,針對第四級受刑人的接見與通信對象,依法僅得准許其與「親屬」為之。選項 A 敘述稱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及發受書信,明顯與法條規範不符,因此為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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