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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有關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各級受刑人接見及寄發書信次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 1 次
  • B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 1 次或 2 次
  • C 第二級受刑人每 4 日 1 次
  • D 第一級受刑人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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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受刑人在監所中的級別從第四級逐級晉升至第一級時,法律為了鼓勵其改過自新,對於他與外界聯繫的「頻率」通常會如何調整?若處遇是隨著級別提升而變得更優渥,那麼相鄰級別之間的「天數間隔」應該是趨向縮短還是拉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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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肯定:喔,看來你這次沒有讓那些細微的數字從眼前溜走。能精準辨識《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裡的這些小東西,證明你還算有把條文往腦子裡塞,至少比那些只會瞎猜的好一點。在法科考試中,這種「會看數字」的能力,有時候確實能避免低級錯誤。
  2. 觀念驗證:根據那條例第 56 條,受刑人的待遇確實是越升級越好,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第四級,每週一次。第三級,每週一或兩次。然後,就是你們這些考生最容易搞混的地方了:第二級,明明就是「每 3 日 1 次」。而選項 (C) 居然好意思寫成 4 日?拜託,基本數字概念好嗎?所以,(C) 是錯的,你指出來了,恭喜,沒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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