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4 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相關規定,受刑人之累進處遇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累進處遇分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
- B 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
- C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分成20個類別
- D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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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查閱《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關於『刑期』與『責任分數』的對照附表,觀察法律為了區分不同刑期的受刑人,總共規劃了多少個不同的分類級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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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9條規定:「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下:」,並於該條所列之附表中,依受刑人之「刑名及刑期」從類別一「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一年六月未滿」至類別十六「無期徒刑」,共計分為十六個類別。因此,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應是分成十六個類別,而非二十個類別,選項 C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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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條
累進處遇制度要點
💡 掌握累進處遇之級別、移監編列、刑期類別及進級機制。
- 依條例第13、14條,累進處遇分四級,原則上自第四級依次漸進(一至四級)。
- 依條例第21條,受刑人由他監移入者,應照原級編列,維持處遇連續性。
- 依條例第19條,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身分分成「9個類別」而非20類。
- 依條例第20條,各級責任分數以所得成績抵銷,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