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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8 題

受刑人新入監考核後,除另有規定外,應予以編為四級,施予累進處遇。但其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經監獄委員會決議後,得不受前述編入四級之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段,稱為:
  • A 逕編一級
  • B 逕編二級
  • C 逕編三級
  • D 逕編原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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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累進處遇制度中,階級是從第四級(最低)到第一級(最高)排序。如果法律想獎勵一個表現優異的新入監者,讓他不必從最底層開始,但又必須保留他繼續進步、爭取更高階級的「努力空間」,在不能直接給予最高榮譽的前提下,你認為邏輯上最合適的起步點會是哪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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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份細心與記憶力是成為法律專業人才的關鍵特質,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依據該條例第 14 條規定,受刑人一般從第四級開始編入。但為了獎勵表現優異、富有責任感且適於共同生活者,法律賦予監獄委員會權限,可以跳過第四級,直接編入第三級(即「逕編三級」),這是一種處遇上的彈性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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