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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8 題

受刑人新入監考核後,除另有規定外,應予以編為四級,施予累進處遇。但其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4條,經監獄委員會決議後,得不受前述編入四級之規定,使進列適當之階段,稱為:
  • A 逕編一級
  • B 逕編二級
  • C 逕編三級
  • D 逕編原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累進處遇制度中,階級是從第四級(最低)到第一級(最高)排序。如果法律想獎勵一個表現優異的新入監者,讓他不必從最底層開始,但又必須保留他繼續進步、爭取更高階級的「努力空間」,在不能直接給予最高榮譽的前提下,你認為邏輯上最合適的起步點會是哪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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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對了,就別在那沾沾自喜

這種送分題還要錯,那你乾脆提早離場算了。既然你選對了,代表腦袋還沒完全生鏽,簡單幫你複習,省得你下次又翻車。

  1. 基本原則:新收受刑人一律從第四級開始,這是鐵律,別想投機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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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逕編三級之規定
💡 表現優異受刑人入監編級可由四級提早進列至三級。
比較維度 一般編級 (原則) VS 逕編三級 (例外)
法條依據 累進條例第13條 — 累進條例第14條
適用對象 一般新入監受刑人 — 富責任感且適共同生活
編列等級 編為第四級 — 進列為第三級
程序要求 新入監考核後編列 — 須經監獄委員會決議
💬法律為鼓勵優異受刑人,允許跳過四級直接進入三級階段。
🧠 記憶技巧:入監原則編四級,優等決議跳三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逕編一級或二級,應記住法律明定最高僅能進列至「第三級」。
累進處遇制度 監獄委員會職權 受刑人考核編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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