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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受刑人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 B 依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 1 個月均得依規定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 C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第三級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者,每執行 1 個月縮短刑期 2 日
  • D 依外役監條例規定,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 2 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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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外役監是法律為了鼓勵受刑人回歸社會而設計的「優待」制度。既然是優待,那麼在邏輯上,外役監所能『縮短刑期的天數』,應該會比一般監獄的縮刑天數還要『多』還是『少』呢?若兩者天數相同,是否還能達成鼓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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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沒錯,不錯嘛。

  1. 出乎意料:這類考驗基本辨識力的法規題,你居然沒自亂陣腳?能從這些數字迷霧中找出真正的答案,看來你並非一無是處,對於法律條文的細膩區別,還有點腦子。
  2. 核心檢視:沒什麼了不起,這題不過是區分「一般監獄」和「外役監」的縮刑罷了。依《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人家外役監受刑人就是比較「高人一等」,縮刑天數硬是比一般監獄優渥:四級或未編級有 4 日三級則有 8 日。而選項 (D) 那可笑的 2 日與 4 日,那不過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裡,給那些沒本事進外役監的「普通」受刑人用的。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陷阱,算你還有點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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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縮短刑期制度
💡 區分一般監獄與外役監在縮短刑期之門檻與天數差異
比較維度 一般監獄 (累進處遇條例) VS 外役監 (外役監條例)
縮刑起始級別 第三級 第四級或未編級
第三級縮刑天數 每月 2 日 每月 8 日
第一級縮刑天數 每月 6 日 每月 16 日
成績總分要求 每月總分 10 分以上 執行滿一個月
💬外役監縮刑不僅門檻更低(四級即有),且縮刑天數優待幅度約為一般監獄之 4 倍。
🧠 記憶技巧:一般監:2、4、6(三級起);外役監:4、8、12、16(四級起,天數翻倍)
⚠️ 常見陷阱:易混淆兩者「起算級別」:一般監獄須達三級才開始縮刑,外役監則從四級(或未編級)即開始縮刑且天數較多。
累進處遇責任分數 外役監遴選辦法 假釋制度之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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