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7 題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與外役監條例受刑人縮短刑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之有期徒刑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者,得依規定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 B 依外役監條例規定,受刑人經遴選至外役監執行者,除到監之當月,仍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外,自到監之翌月起,每執行 1 個月均得依規定縮短其應執行之刑期
- C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第三級受刑人,每月成績總分在 10 分以上者,每執行 1 個月縮短刑期 2 日
- D 依外役監條例規定,第四級或未編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 2 日,第三級受刑人,每月縮短刑期 4 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外役監是法律為了鼓勵受刑人回歸社會而設計的「優待」制度。既然是優待,那麼在邏輯上,外役監所能『縮短刑期的天數』,應該會比一般監獄的縮刑天數還要『多』還是『少』呢?若兩者天數相同,是否還能達成鼓勵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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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竟然沒錯,不錯嘛。
- 出乎意料:這類考驗基本辨識力的法規題,你居然沒自亂陣腳?能從這些數字迷霧中找出真正的答案,看來你並非一無是處,對於法律條文的細膩區別,還有點腦子。
- 核心檢視:沒什麼了不起,這題不過是區分「一般監獄」和「外役監」的縮刑罷了。依《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人家外役監受刑人就是比較「高人一等」,縮刑天數硬是比一般監獄優渥:四級或未編級有 4 日、三級則有 8 日。而選項 (D) 那可笑的 2 日與 4 日,那不過是《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1 條裡,給那些沒本事進外役監的「普通」受刑人用的。你沒掉進這個低級陷阱,算你還有點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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