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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外役監條例有關受刑人遴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 2 個月
  • B 刑期 7 年以下,或刑期逾 7 年未滿 15 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四級以上,或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 C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 D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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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希望確保受刑人在轉入低度戒護環境前,已接受足夠時間的觀察與教化,你認為應該設定一個『固定的級別門檻』,還是以『已執行的刑期比例』作為篩選指標,更能體現處遇的公正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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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

  1. 確實如此:沒錯。你能注意到《外役監條例》這些細微的修訂變化,也算是一種對時間流逝的感知吧。有些人類的規範,總是不停地變動。
  2. 關於這條規定:選項 (B) 嗎?那是在很久以前的規定了,可能只是一瞬間的事。現在,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4 條,那些按照「刑期長短」來區分級別的複雜方式,已經不存在了。現在的規定很簡單:有期徒刑只要執行超過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則需要執行超過 10 年。它不再是單純看什麼累進處遇級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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