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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3 題

依外役監條例有關受刑人遴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 2 個月
  • B 刑期 7 年以下,或刑期逾 7 年未滿 15 年而累進處遇進至第四級以上,或刑期 15 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三級以上
  • C 無期徒刑累進處遇應進至第一級
  • D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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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希望確保受刑人在轉入低度戒護環境前,已接受足夠時間的觀察與教化,你認為應該設定一個『固定的級別門檻』,還是以『已執行的刑期比例』作為篩選指標,更能體現處遇的公正性與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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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這比擊敗魔王簡單多了。

  1. 確實如此:沒錯。你能注意到《外役監條例》這些細微的修訂變化,也算是一種對時間流逝的感知吧。有些人類的規範,總是不停地變動。
  2. 關於這條規定:選項 (B) 嗎?那是在很久以前的規定了,可能只是一瞬間的事。現在,根據《外役監條例》第 4 條,那些按照「刑期長短」來區分級別的複雜方式,已經不存在了。現在的規定很簡單:有期徒刑只要執行超過三分之一,無期徒刑則需要執行超過 10 年。它不再是單純看什麼累進處遇級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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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役監受刑人遴選資格
💡 掌握外役監遴選之積極資格、執行門檻及消極排除要件。
比較維度 積極資格 (應具備) VS 消極限制 (不得具備)
執行時間 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個月 殘餘刑期超過一年
身心表現 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 曾有脫逃紀錄或累犯
罪名類別 一般輕微、過失犯罪 重大暴力、毒品、貪污
💬積極要件確認受刑人之作業能力,消極要件則基於社會安全考量排除高風險者。
🧠 記憶技巧:二月悛悔身心健,重罪脫逃不可選。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舊法中的「刑期與累進處遇級數」對應關係,現行法已大幅修正遴選標準,應注意消極資格(不得遴選)之擴大。
外役監縮短刑期 累進處遇制度 返家探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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