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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4 題

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其返家探視,其申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申請返家探視前 2 個月均無違規紀錄
  • B 刑期未滿 3 年者,每月 1 次
  • C 無期徒刑,每 4 月 1 次
  • D 返家探視時間每次最多 40 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 3 日以上時,得延長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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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受刑人獎勵機制」時,通常會根據刑期的長短來訂定不同的待遇頻率。請試著思考:若要落實「階梯式」的管理邏輯,對於刑期最長的受刑人,其獲得返家機會的『週期步調』與一般短刑期者相比,應該會呈現什麼樣的比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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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能準確揪出選項中的細微數值錯誤,代表你對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的法條辨析能力!
  2. 觀念驗證:本題重點在於「級別與頻率」的對應。依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申請返家探視的頻率應為每 3 個月 1 次,而非選項中的「4 個月」。其餘關於 40 小時時限及 2 個月內無違規之規定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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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役監返家探視規定
💡 外役監受刑人依刑期長短與操行表現,享有不同頻率之返家探視權。
比較維度 刑期未滿 3 年 VS 無期徒刑或逾 6 年
返家頻率 每月 1 次 每 3 月 1 次
違規紀錄觀察 前 2 個月無違規 前 2 個月無違規
每次探視時數 40 小時 (+24) 40 小時 (+24)
💬刑期越短頻率越高,無期徒刑探視頻率上限為每 3 個月一次。
🧠 記憶技巧:探視頻率 1-2-3(刑期短到長)、觀察期 2 個月、時數 40+24。
⚠️ 常見陷阱:易誤記無期徒刑為「每 4 個月」一次(實為 3 個月),或誤認違規觀察期為 3 個月(實為 2 個月)。
外役監條例 受刑人移禁要件 監獄行刑法外役監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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