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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9 題

監獄行刑之處所,原則上係在監獄內,但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刑罰雖非於監獄內執行,亦可視同在監獄內執行並予以計算刑期。關於視同在監獄內執行並予以計算刑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若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在外期間算入執行刑期
  • B 受刑人外出參加公益或教化活動並依時回監,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C 受刑人奉准返家奔喪並依限返監,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D 因天災、事變而暫行釋放之受刑人,釋放後六十小時內,未到指定地點報到,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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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國家允許受刑人在監獄外活動卻仍能「折抵刑期」,通常是建立在什麼樣的誠信前提之上?如果一位受刑人獲准暫時離開後,卻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消失」了,從法律邏輯來看,這段失去管控的時間還能被視為是在「接受處罰(服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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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出你對於受刑人「視同在監執行」的法律條件具備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能否區分「合法變更執行處所」與「違規未報到」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

視同在監執行的構成要件

在《監獄行刑法》的架構下,如 (A) 監外作業、(B) 外出參加教化活動,或是 (C) 依**《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3 條規定的返家探視與奔喪,這些情境都是在受監督或奉准的前提下,暫時在監獄外執行,只要受刑人依限回監**,法律上皆承認其在外期間可算入刑期。然而,針對 (D) 選項所述之天災避難情境,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 第 4 項之規定,若受刑人未在指定時間內報到,其在外期間不予計算刑期。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刑罰執行的嚴肅性,避免受刑人因天災之便而規避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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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答案是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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