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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28條及相關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應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B 受刑人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C 收容人之祖父母、配偶、子女,如有生命危險,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D 本條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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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基於人道理由允許受刑人暫時離開監獄處理家務時,為了維持『刑罰執行不中斷』的原則,這段在外的時間應該被視為刑期的暫停還是延續?同時,為了兼顧社會安全與教化,法律對於這類短期探視的『返監時限』通常會設定在幾小時內,以確保受刑人能迅速回歸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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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監獄行刑法》中極細微的法條文字辨析,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於人道探視刑罰執行的法律銜接有很深刻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8 條第 3 項,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於 24 小時內回監;且重點在於,雖然受刑人不在監獄內,但其身分仍處於刑期執行狀態,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這體現了法律在人道關懷與刑罰執行連續性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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