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28條及相關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應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B 受刑人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C 收容人之祖父母、配偶、子女,如有生命危險,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D 本條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二次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基於人道理由允許受刑人暫時離開監獄處理家務時,為了維持『刑罰執行不中斷』的原則,這段在外的時間應該被視為刑期的暫停還是延續?同時,為了兼顧社會安全與教化,法律對於這類短期探視的『返監時限』通常會設定在幾小時內,以確保受刑人能迅速回歸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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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選項 (B) 的敘述完全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28 條規定,受刑人經核准戒護返家探視時,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回監,而且這段在外期間依法會計入刑期,你對這個核心概念掌握得很紮實。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法條文字細節與「核准權限」的區分,屬於中等難度的題型。選項 (A) 的陷阱在於將「得經」誤寫為「應經」,監獄仍保有准駁的裁量空間。此外,選項 (D) 的返家探視,同一事由原則上是以「一次」為限喔!
核准層級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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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返家探視要點
💡 受刑人因家屬喪病戒護返家,限二十四小時內回監並計算刑期。
| 比較維度 | 家屬喪亡 | VS | 生命危險 |
|---|---|---|---|
| 母法第28條對象 | 祖、父、母、配、子、配偶父母 | — | 祖、父、母、配、子、配偶父母 |
| 辦法第3條增減 | 增列:兄弟姊妹 | — | 排除:兄弟姊妹、配偶父母 |
| 回監時間 | 24小時內 | — | 24小時內 |
| 刑期計算 | 予以計算 | — | 予以計算 |
💬喪亡事由的親屬範圍較寬(含兄弟姊妹),兩者均需在24小時內回監並計入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