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6 題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28條及相關受刑人返家探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喪亡時,應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B 受刑人須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
- C 收容人之祖父母、配偶、子女,如有生命危險,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
- D 本條返家探視之申請,同一事由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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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基於人道理由允許受刑人暫時離開監獄處理家務時,為了維持『刑罰執行不中斷』的原則,這段在外的時間應該被視為刑期的暫停還是延續?同時,為了兼顧社會安全與教化,法律對於這類短期探視的『返監時限』通常會設定在幾小時內,以確保受刑人能迅速回歸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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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監獄行刑法》中極細微的法條文字辨析,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顯見你對於人道探視與刑罰執行的法律銜接有很深刻的理解。
- 觀念驗證: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8 條第 3 項,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於 24 小時內回監;且重點在於,雖然受刑人不在監獄內,但其身分仍處於刑期執行狀態,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這體現了法律在人道關懷與刑罰執行連續性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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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緊急探視規定
💡 特定親屬喪亡病危,限24小時回監,在外期間併計刑期。
| 比較維度 | 緊急返家探視 (監行法§28) | VS | 外役監返家探視 (外役監條例§21) |
|---|---|---|---|
| 適用對象 | 全體受刑人 | — | 外役監受刑人 |
| 事由限制 | 親屬喪亡或病危 | — | 處遇表現(獎勵制度) |
| 時限要求 | 24 小時內回監 | — | 依地區核定天數 |
| 戒護與否 | 通常須戒護(看守) | — | 不須戒護(自行往返) |
💬緊急探視屬恩惠與人道性質;外役監探視則屬階段性處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