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8 題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監獄之日間外出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
- B 受刑人應具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或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且在監執行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之資格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外出
- C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 D 外出受刑人有於監外留宿必要者,監獄得指定其留宿處所,並報監督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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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設立目的」來推理:『日間外出』是為了讓受刑人在出獄前提前適應社會生活,那麼你認為這項福利,通常會開放給『刑期還剩很久』的人,還是『即將回歸社會』的人?如果依照這個邏輯,申請資格的門檻應該會與什麼樣的時間指標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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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 B 為本題正確答案。依據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外出之受刑人,應具下列資格:首先必須為「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或有期徒刑執行逾三分之一,且在監執行期間逾三個月以上」;其次必須行狀善良,指受刑人執行中最近六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最後須無因撤銷假釋而入監執行、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所列之罪、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初犯或犯同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罪,不在此限)、犯刑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之罪,或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或同法第六十一條所稱違反保護令罪等情形。選項 B 將有期徒刑執行時間的條件誤述為「逾二分之一」,並將在監執行期間誤述為「逾六個月以上」,與法定要件不符,故該敘述錯誤,當選為正確答案。
監獄日間外出制度
💡 受刑人符合在監三月等門檻,可申請因就業、就學等特定事由日間外出。
| 比較維度 | 日間外出 (本法第28條) | VS | 假釋 (刑法第77條) |
|---|---|---|---|
| 在監門檻 | 執行逾 3 個月 | — | 逾 1/2 或無期逾 25 年 |
| 活動目的 | 就業、就學、職訓 | — | 社會適應與回歸 |
| 夜間狀態 | 原則回監或指定留宿 | — | 釋放出獄受保護管束 |
💬日間外出屬「執行方式」之調整,門檻極低(3個月);假釋為「提前釋放」,門檻極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