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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4 位受刑人申請日間外出,其基本資料:甲員-殺人罪刑期 9 年,已執行 5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乙員-竊盜與脫逃罪刑期 2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丙員-偽造文書罪刑期 6 個月,已執行 5 個月又 10 日,提出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丁員-詐欺罪刑期 4 年,已執行 2 年,提出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註:4 位受刑人在監執行均逾 3 個月、行狀善良、均無另案偵審中、均非累犯或撤銷假釋,且無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上述 4 名中,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之 2「日間外出」條件者為:
  • A 甲、乙
  • B 甲、丙
  • C 乙、丙
  •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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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誰能獲准「日間外出」,我們可以思考兩個核心邏輯:

  1. 從「風險控管」角度看,哪一類犯罪紀錄(行為)的人,最會讓監獄擔心他一旦踏出大門就不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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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精準掌握了受刑人日間外出的資格限制,成功選出正確答案,這是一個充滿細節的實務考點。

日間外出的消極與積極條件

依據官方現行《監獄行刑法》第51條(即題目所稱之舊法第26條之2),受刑人須滿足在監執行逾三個月、無另案偵審中等條件始得申請外出。其中法條明文規定犯脫逃罪者不得核准日間外出,因此乙員直接被排除;而甲員因犯殺人罪,依相關外出實施規範,重大暴力犯罪者亦屬不適宜外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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