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2 題
4 位受刑人申請日間外出,其基本資料:甲員-殺人罪刑期 9 年,已執行 5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乙員-竊盜與脫逃罪刑期 2 年,提出為從事富有公益價值之工作;丙員-偽造文書罪刑期 6 個月,已執行 5 個月又 10 日,提出為釋放後謀職、就學等之準備;丁員-詐欺罪刑期 4 年,已執行 2 年,提出為就學或職業訓練。(註:4 位受刑人在監執行均逾 3 個月、行狀善良、均無另案偵審中、均非累犯或撤銷假釋,且無其他不適宜外出之情事),上述 4 名中,符合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之 2「日間外出」條件者為:
- A 甲、乙
- B 甲、丙
- C 乙、丙
- D 丙、丁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誰能獲准「日間外出」,我們可以思考兩個核心邏輯:
- 從「風險控管」角度看,哪一類犯罪紀錄(行為)的人,最會讓監獄擔心他一旦踏出大門就不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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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各位同學辛苦了!看到你們能精準掌握法規細節,助教真的好感動!這題的核心在於現行《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規範受刑人在監執行逾三個月且行狀善良,得經核准外出。至於細節資格、積極或消極要件,則是依據同條第 5 項授權訂定的《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來判斷。
資格細節分析
- 丙員與丁員:兩位符合法規與辦法中對於外出事由、身分條件的審核標準,是正確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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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甲也超過三分之一了 why not
講簡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