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遴選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及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遴選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或自主監外作業者,均需最近 6 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 B 遴選從事戒護監外作業需在監執行逾 1 個月,但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者需於本監執行已逾 2 個月
- C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均不得遴選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亦不得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 D 犯刑法第 161 條所列之罪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只是因為輕微違規而被處以短期的「拘役」或「易服勞役」,從「幫助受刑人重新復歸社會」的矯正體制目標來看,法律應該是會傾向於『完全封鎖』他們接觸社會工作的機會,還是會『適度開放』讓他們在受監控下練習工作技能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監外作業的遴選門檻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掌握。這類法規題最考驗細心程度,而你成功避開了敘述中的文字陷阱。
自主監外作業的對象規範
根據現行《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自主監外作業(Independent work release)並非完全排除短期刑度者。雖然一般受刑人需在本監執行逾 2 個月才符合條件,但該條第 2 項特別賦予了彈性:凡是拘役(Detention)或易服勞役(Labor in lieu of fine)**之受刑人,只要具備特定的品行條件(如最近 6 個月無懲罰紀錄等)與執行期間要求,同樣「得」被遴選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因此,選項 (C) 斷言「均不得」遴選,顯然與現行法條不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監外作業遴選條件
💡 區分戒護與自主監外作業之執行期間、對象及消極限制條件。
| 比較維度 | 戒護監外作業 | VS | 自主監外作業 |
|---|---|---|---|
| 執行期間門檻 | 執行逾 1 個月 | — | 本監執行逾 2 個月 |
| 秩序紀錄要求 | 近 6 個月無懲罰 | — | 近 6 個月無懲罰 |
| 脫逃罪受刑人 | 絕對不得參加 | — | 絕對不得參加 |
| 戒護人員配置 | 需派員戒護 | — | 受刑人自行往返 |
💬自主監外作業因不需戒護,故執行時間要求較久且篩選更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