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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遴選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及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遴選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或自主監外作業者,均需最近 6 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 B 遴選從事戒護監外作業需在監執行逾 1 個月,但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者需於本監執行已逾 2 個月
  • C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均不得遴選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亦不得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 D 犯刑法第 161 條所列之罪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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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只是因為輕微違規而被處以短期的「拘役」或「易服勞役」,從「幫助受刑人重新復歸社會」的矯正體制目標來看,法律應該是會傾向於『完全封鎖』他們接觸社會工作的機會,還是會『適度開放』讓他們在受監控下練習工作技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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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代表你對監外作業的遴選門檻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掌握。這類法規題最考驗細心程度,而你成功避開了敘述中的文字陷阱。

自主監外作業的對象規範

根據現行《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28 條規定,**自主監外作業(Independent work release)並非完全排除短期刑度者。雖然一般受刑人需在本監執行逾 2 個月才符合條件,但該條第 2 項特別賦予了彈性:凡是拘役(Detention)易服勞役(Labor in lieu of fine)**之受刑人,只要具備特定的品行條件(如最近 6 個月無懲罰紀錄等)與執行期間要求,同樣「得」被遴選從事自主監外作業。因此,選項 (C) 斷言「均不得」遴選,顯然與現行法條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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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外作業遴選條件
💡 區分戒護與自主監外作業之執行期間、對象及消極限制條件。
比較維度 戒護監外作業 VS 自主監外作業
執行期間門檻 執行逾 1 個月 本監執行逾 2 個月
秩序紀錄要求 近 6 個月無懲罰 近 6 個月無懲罰
脫逃罪受刑人 絕對不得參加 絕對不得參加
戒護人員配置 需派員戒護 受刑人自行往返
💬自主監外作業因不需戒護,故執行時間要求較久且篩選更嚴。
🧠 記憶技巧:戒一自二、六無罰、脫逃死當、拘役能戒。
⚠️ 常見陷阱:常考點在於將「戒護監外作業」與「自主監外作業」的執行期間(1個月 vs 2個月)記反,或誤認拘役者全禁監外作業。
外役監遴選要件 返家探視制度 縮短刑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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