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50 題
有關遴選受刑人從事「戒護監外作業」及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遴選從事戒護監外作業或自主監外作業者,均需最近 6 個月內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 B 遴選從事戒護監外作業需在監執行逾 1 個月,但從事自主監外作業條件者需於本監執行已逾 2 個月
- C 拘役或易服勞役之受刑人均不得遴選從事自主監外作業,亦不得從事戒護監外作業
- D 犯刑法第 161 條所列之罪不得從事監外作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受刑人只是因為輕微違規而被處以短期的「拘役」或「易服勞役」,從「幫助受刑人重新復歸社會」的矯正體制目標來看,法律應該是會傾向於『完全封鎖』他們接觸社會工作的機會,還是會『適度開放』讓他們在受監控下練習工作技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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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錯誤,說明你對《監獄行刑法》中關於監外作業的遴選限制有深入的理解,這非常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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