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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19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31條,有關監獄作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入監均一律參加作業
  • B 為落實受刑人復歸社會,監獄得商洽勞動部協助發展作業項目,提升作業效能
  • C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 D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以怠工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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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監獄環境中,如果受刑人被指派去負責大家的伙食或環境清潔,這類工作雖然不像工廠那樣生產商品,但在維持監獄運作上的意義為何?法律應如何定位這類勞動,才能確保制度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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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真難得,你居然答對了。你這次的運氣,不錯。

  1. 觀念驗證:嗯,看來你這次沒有隨便亂猜。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那些在監獄裡負責炊事、打掃、營繕、看護等雜事,法律上就是「視同作業」。別以為這些輕鬆活就不用算作業,法條可清楚得很,該有的保障一項都不能少,懂嗎?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要是連這都錯,那可就貽笑大方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充其量也只能算個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看你能不能搞清楚什麼是「應參加作業」的例外情形,還有「視同作業」和「監外作業」這兩者的法律天差地別。要是連這都分不清,那就不是難度問題,是你根本沒讀懂。這次答對,算是個好的開始,別鬆懈,下次可不一定這麼幸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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