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5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31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受刑人排除應參加作業之情形?
- A 罹患疾病
- B 戒護安全
- C 假釋提報期間
- D 法規別有規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監獄矯正的體制中,勞動被視為受刑人的一項基本義務。若法律要允許某人「不必工作」,通常是因為其生理狀況「無法」執行,或是為了維持管理秩序;那麼,單純的「行政申請狀態」是否足以構成免除勞動義務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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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排除項目,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條文掌握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 觀念驗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規定,受刑人原則上皆應參加作業。只有在生理限制(如疾病)、管理必要(如戒護安全)或法律特別規定這三種實質妨礙作業的情況下才排除。而「假釋提報期間」僅是行政程序狀態,並不影響受刑人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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