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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5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31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受刑人排除應參加作業之情形?
  • A 罹患疾病
  • B 戒護安全
  • C 假釋提報期間
  • D 法規別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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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監獄矯正的體制中,勞動被視為受刑人的一項基本義務。若法律要允許某人「不必工作」,通常是因為其生理狀況「無法」執行,或是為了維持管理秩序;那麼,單純的「行政申請狀態」是否足以構成免除勞動義務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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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答對了!能準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排除項目,代表你對《監獄行刑法》的條文掌握十分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細膩的觀察力!
  2. 觀念驗證: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規定,受刑人原則上皆應參加作業。只有在生理限制(如疾病)、管理必要(如戒護安全)或法律特別規定這三種實質妨礙作業的情況下才排除。而「假釋提報期間」僅是行政程序狀態,並不影響受刑人履行勞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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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作業排除事由
💡 受刑人原則上應作業,僅在疾病、安全或法律規定下可免除。
比較維度 應參加作業 (原則) VS 排除參加作業 (例外)
法源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31條本文 監獄行刑法第31條但書
具體情形 一般受刑人、假釋期間 罹患疾病、戒護安全
強制性質 具公法上勞動義務 法定事由發生時暫免
💬作業為原則,例外須符合疾病、安全或法律明文始得免除。
🧠 記憶技巧:作業例外有三點:病、安、法規別有選。
⚠️ 常見陷阱:易將「假釋提報期間」或「接受管教處分」誤認為免除作業的法定事由。
受刑人作業時間限制 勞作金分配比例 假釋提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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