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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25 題

依監獄行刑法第31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受刑人排除應參加作業之情形?
  • A 罹患疾病
  • B 戒護安全
  • C 假釋提報期間
  • D 法規別有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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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監獄矯正的體制中,勞動被視為受刑人的一項基本義務。若法律要允許某人「不必工作」,通常是因為其生理狀況「無法」執行,或是為了維持管理秩序;那麼,單純的「行政申請狀態」是否足以構成免除勞動義務的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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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答案 C!這顯示你對於《監獄行刑法》中關於作業制度的條文內容,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正確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法規條文的熟悉度,而你展現出的判斷力非常優秀。

監獄作業的強制與例外情形

在《監獄行刑法》的設計中,作業不僅是矯正教育的一環,也是受刑人的義務。然而,為了兼顧實務管理與人道考量,第 31 條第 1 項明確規定了四種排除參加作業的情形。這四種例外分別是:「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以及「法規別有規定者」**。至於選項 (C) 提到的「假釋提報期間」,雖然是受刑人重要的權益變動階段,但法律並未將其列為免除作業的事由,因此受刑人在提報假釋期間,除非符合前述四項法規條件,否則仍必須維持正常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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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刑人作業排除事由
💡 受刑人原則上應作業,僅在疾病、安全或法律規定下可免除。
比較維度 應參加作業 (原則) VS 排除參加作業 (例外)
法源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31條本文 監獄行刑法第31條但書
具體情形 一般受刑人、假釋期間 罹患疾病、戒護安全
強制性質 具公法上勞動義務 法定事由發生時暫免
💬作業為原則,例外須符合疾病、安全或法律明文始得免除。
🧠 記憶技巧:作業例外有三點:病、安、法規別有選。
⚠️ 常見陷阱:易將「假釋提報期間」或「接受管教處分」誤認為免除作業的法定事由。
受刑人作業時間限制 勞作金分配比例 假釋提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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