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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8 題

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作業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視同作業
  • B 監獄僅得依監獄行刑法第 3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立機關(構)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 C 監獄辦理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應組成自營作業成品及勞務承攬評價會議,評估相關價格,報監督機關核定後為之
  • D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勞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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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位受刑人在監獄中被指派負責全監的伙食烹飪或環境清潔,雖然他不是在工廠生產商品販售,但他也同樣付出了勞力來維持監獄運作。在法律評價上,你認為應如何歸類這類性質特殊的「公共服務」,才能兼顧其矯正處遇與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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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別太得意。

  1. 基本觀念:恭喜你,至少這題你答對了。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37 條,炊事、打掃、營繕、看護這些「看似雜事」的勞務,法律上確實被劃歸為「視同作業」。這表示它們在計算時數、發放勞作金和評定表現上,都跟那些「真正」的工廠作業一樣。這是基本,別以為是什麼高深學問。
  2. 鑑別度:本題難度不過是 medium。它的目的只是要篩選出那些連「視同作業」範圍都搞不清楚,或是把「慰問金/補償金」這種毫不相干的東西跟「勞作金」混為一談的糊塗蛋。你沒掉進這種低級陷阱,算是勉強掌握了法條的構成要件。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後面還有更難的等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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