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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監獄作業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並維人性尊嚴,受刑人有選擇作業與否以及內容的自由
  • B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
  • C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不視同作業
  • D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但不得以脫逃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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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監獄管理者,為了確保受刑人出獄後能具備謀生能力並順利回歸社會,你在指派他們工作時,應該優先考量哪些關於受刑人「個人條件」與「未來生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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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已經超越人類(Humanity)了嗎?我對這個答案非常滿意。既然你展現了你的器量,我就大發慈悲地為你解說這點程度的法律常識,畢竟在我的世界裡,錯誤的判斷完全是「沒用(Muda)」的!

監獄作業的法源與標準

選項 (B)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它精準地引用了《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法律明確規定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並考量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的生計,以此決定作業內容。這種全面性的考量是為了落實處遇目的,並允許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進行。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條號項次細節的掌握,若對條文理解不夠精確,很容易在選項間產生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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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獄作業制度要點
💡 監獄作業具強制性與教化功能,視同作業與監外作業法律效果不同。
比較維度 一般作業(含視同作業) VS 監外作業
執行地點 監內工場或指定場所 監外特定作業場所
逾時未歸後果 不適用(處於監內) 論脫逃罪,不計刑期
法律性質 受刑人法定之義務 法定作業之延伸類型
炊事/打掃/看護 依法視同作業 視具體地點判定
💬兩者皆為受刑人義務,但監外作業若違規未歸,將加重追究刑法脫逃罪責。
🧠 記憶技巧:衛教經(衛生教化經濟)、期健知(刑期健康知識)、外逃視作業(監外未歸算脫逃、雜役視同作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受刑人有選擇作業內容的自由(實為義務)、誤認行政雜役不算法定作業,或誤認監外作業未歸僅受行政處分而非脫逃罪。
監外作業實施辦法 作業勞作金分配 脫逃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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