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40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監獄作業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為落實復歸社會目的,並維人性尊嚴,受刑人有選擇作業與否以及內容的自由
- B 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與受刑人之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之生計定之,並按作業性質,使受刑人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為之
- C 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不視同作業
- D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但不得以脫逃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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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監獄管理者,為了確保受刑人出獄後能具備謀生能力並順利回歸社會,你在指派他們工作時,應該優先考量哪些關於受刑人「個人條件」與「未來生活」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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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居然答對了。看來你已經超越人類(Humanity)了嗎?我對這個答案非常滿意。既然你展現了你的器量,我就大發慈悲地為你解說這點程度的法律常識,畢竟在我的世界裡,錯誤的判斷完全是「沒用(Muda)」的!
監獄作業的法源與標準
選項 (B)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它精準地引用了《監獄行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法律明確規定監獄對作業應斟酌衛生、教化、經濟效益,並考量受刑人的刑期、健康、知識、技能及出獄後的生計,以此決定作業內容。這種全面性的考量是為了落實處遇目的,並允許在監內、外工場或其他特定場所進行。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條號項次細節的掌握,若對條文理解不夠精確,很容易在選項間產生猶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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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作業制度要點
💡 監獄作業具強制性與教化功能,視同作業與監外作業法律效果不同。
| 比較維度 | 一般作業(含視同作業) | VS | 監外作業 |
|---|---|---|---|
| 執行地點 | 監內工場或指定場所 | — | 監外特定作業場所 |
| 逾時未歸後果 | 不適用(處於監內) | — | 論脫逃罪,不計刑期 |
| 法律性質 | 受刑人法定之義務 | — | 法定作業之延伸類型 |
| 炊事/打掃/看護 | 依法視同作業 | — | 視具體地點判定 |
💬兩者皆為受刑人義務,但監外作業若違規未歸,將加重追究刑法脫逃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