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36 題
依據監獄行刑法以及相關法規之規定,有關監獄作業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作業時間應斟酌教化、數量、作業之種類、設備之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小時,避免受刑人過勞
- B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受刑人個人之工作產能酌定,以符個別化原則
- C 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
- D 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者,得停止受刑人之作業,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二週為限
思路引導 VIP
在不參考選項的情況下,請思考:為了讓受刑人在獄中學習技能並與社會產業接軌,法律應該如何設計監獄的『作業營運模式』,使其不只限於政府自行辦理,還能具備與民間企業合作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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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C),法規觀念十分扎實。
監獄作業方式與工時規定
選項 (C) 正確點出監獄作業的多元方式,包含自營、委託加工、承攬及指定監外作業等。同時,在複習時也要特別留意選項 (A) 的陷阱:依據官方現行監獄行刑法第32條規定,若有特殊情形延長作業,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是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的,而非十小時。此外,選項 (B) 的勞動能率依法應以「一般勞動者平均工作產能」為標準;而選項 (D) 的喪亡停止作業期間依法則為「三日至七日」,並非兩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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